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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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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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202民初1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陳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江西千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200705625XXXX。
負責人:李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承保的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計人民幣982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就新購買的一輛榮威牌小轎車(車牌號贛H×××××)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并且雙方簽訂有上述相應的保險合同。2019年10月7日5時00分許,原告駕駛該車沿昌南路口往西客站方向行駛,在經過人民公園路段時由于原告不慎,碰撞路邊隔離設施,造成贛H×××××小型轎車車損的單方交通事故。原告車輛受損時間在被告承包的車輛損失保險期限內,被告理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因原被告雙方在保險理賠時,被告借故拒不理賠。經協(xié)商后無果,無奈之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事故發(fā)生于2019年10月7日早上5點,但其在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向被告或交警部門報警處理事故,而在當天下午15點15分才向我司報案,隔日向交警部門報案,且交警部門僅出具事故證明;2、原告向我司報案后自愿出具了書面的放棄索賠聲明,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承諾無需我司賠付保險金,并簽字捺印。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人出具的書面聲明系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具有約束力,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原告作為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該放棄索賠聲明對其具有約束力;3、根據(jù)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應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北景甘鹿拾l(fā)生后,原告在事發(fā)后具備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既沒有立即向交管部門報警亦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其行為直接導致交警部門無法對案件性質及適時做出事故責任認定,也致使保險人無法查明本案事故的性質、原因,相關不利后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綜上,請求法院采納我司意見依法駁回原告訴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7日5時00分許,原告駕駛車牌號為贛H×××××的小型轎車沿昌南路口往西客站方向行駛,在經過人民公園路段時由于原告操作不慎,碰撞路邊隔離設施,造成贛H×××××小型轎車車損的單方交通事故。原告于當日15時08分撥打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進行報案處理。2019年10月8日,景德鎮(zhèn)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景公交證字【2019】第2020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本案事故事實:2019年10月7日05時00分許,陳XX駕駛贛H×××××小型轎車,沿昌南路口向西客站方向,在經過人民公園路段時由于本人操作不慎,碰撞路邊隔離設施,造成贛H×××××小型轎車車損的單方交通事故。
另查明,原告陳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729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再查明,原告于事故發(fā)生當日在某保險公司自愿簽署了一份《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該聲明書載明:“車牌號贛H×××××在貴司投保車輛保險,由陳XX駕駛,于2019年10月7日發(fā)生事故,報案號:C360200veh19005251,經慎重考慮,現(xiàn)決定對此次事故項下的全部損失,本人決定放棄上述損失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索賠的權利。因上述放棄的損失由本人自行承擔。今后如因上述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包括因事故當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訴而由法院判決由貴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全部由本人承擔。今后也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上述損失向貴司提出任何賠償要求。貴司已向本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放棄本次損失索賠權利的法律后果,以上聲明是本被保險人真實意思表示。聲明人:陳XX?!?br>本院認為,原告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投保人已經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在本次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簽署了一份《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該聲明書聲明放棄對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造成的車輛全部損失索賠的權利,且原告自認該聲明系其本人簽名。原告庭審稱系由于被告欺騙其而使其寫之,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原告陳XX作為成年人,對其民事行為應該承擔后果,其陳述其法律知識缺乏明顯不符合常理,作為成年人在簽署具有放棄自身權利的法律文書時應該知曉其給自己帶來的法律后果,另原告認為該簽署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系屬于贈與,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沙蜂N的民事行為為: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3、一方以脅迫、欺詐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之下訂立的合同。本案中聲明內容為其字面意思,原告在簽署時即可以得知,不存在重大誤解之說;其次原告沒有提交其屬于被脅迫、欺詐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簽訂聲明書的證據(jù);最后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其有權利放棄其保險權利,本案也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綜上,原告簽署的《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該聲明書不具有可撤銷的情形,故原告應該受該份聲明書的約束,其聲明放棄向某保險公司索賠因本案所涉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則其必須要遵守該聲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對其受損車輛進行賠償?shù)脑V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50元,由原告陳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