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黃XX、周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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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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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34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諸暨市。
負責人:謝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浙江浣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浙江浣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X,男,漢族,住諸暨市。
被告:周XX,女,漢族,住諸暨市。
原告為與被告黃XX、周XX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敬濤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XX、周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償款19072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4日,被告黃XX駕駛浙DXXXXX號中型廂式貨車,從諸暨市店口鎮(zhèn)白瀝畈村出發(fā)往店口鎮(zhèn)亭涼樹下村盛厚方向,途經諸暨市地方時,與路邊停放的浙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浙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皖K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及路外不銹鋼護欄發(fā)生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諸暨市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黃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浙DXXXXX號車輛修理費、施救費等19072元已經由原告賠付。
被告黃XX、周XX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也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反駁證據。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之訴稱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除原告的庭審陳述外,還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雙方的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保單抄件、定損報告及照片、修理發(fā)票、索賠權轉讓書、索賠申請書、理賠款轉帳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因被告黃XX、周XX未到庭質證,應視為自動放棄進行質證、抗辯的權利。經審查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且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本院對其證明力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事故并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被告黃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機動車登記所有人即被告張偉明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黃XX、周XX支付代償款19072元及相應利息損失,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XX、周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鑒于本案事實已經查清,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XX、周XX應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1907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7元,依法減半收取138.5元,由被告黃XX、周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敬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海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