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XX與譚XX、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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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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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303民初1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段XX,男,漢族,住張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山東齊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齊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譚XX,男,漢族,住張店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張店區(qū)聯通路90號。
負責人:焦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山東柳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段XX訴被告譚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李X、被告譚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0153.7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5日10時0分許,被告譚XX駕駛魯CXXXXX號轎車順張店區(qū)新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博物館路段時,將順非機動車專用道由南向北行駛的段XX駕駛的電動車撞出,致使段XX受傷,車輛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譚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
被告譚XX辯稱,事故屬實,同意依法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屬實,同意在保險范圍內依法賠償,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險商業(yè)險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下列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病歷一份、醫(yī)療費單據一張,用藥明細一份、藥店發(fā)票一份、診斷證明二份、鑒定報告、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二張、提交單據一張、維修費收據一份、車輛照片二張、更換電瓶發(fā)票一張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與原告段XX所述交通事故事實一致。
被告譚XX駕駛的魯CXXXXX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商業(yè)險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醫(yī)藥費1萬元、被告譚XX墊付醫(yī)藥費22000元。
原告段XX主張被告應承擔以下經濟損失:1、醫(yī)療費58189.57元,提交住院病歷一份、醫(yī)療費單據一張,用藥明細一份、藥店發(fā)票一份、診斷證明二份;2、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按照30元/天計算15天;3、營養(yǎng)費2700元,根據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準則營養(yǎng)期90天,按照30元/天計算90天;4、護理費23400元,根據鑒定報告原告需陪護180天,其中住院期間二人護理,按照120元/天計算。提交鑒定報告、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二張;5、交通費1200元,包含原告住院期間護理人員往返醫(yī)院的交通費300元,原告出院后復查三次,原告?zhèn)樾钃?,每次往?00元,提交收據三張,其余酌定;6、殘疾賠償金31639.2元,按照城鎮(zhèn)標準39549元/年*8年*10%計算。提交鑒定報告、戶口本;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8、鑒定費2900元,提交單據一張;9、車輛損失1175元,提交維修費收據一份、車輛照片二張、更換電瓶發(fā)票一張;10、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提交鑒定報告;11、手術風險保險費1500元,該費用系原告手術是醫(yī)院要求購買,提交保險單一份。以上要求被告全部承擔。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及財產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應當按照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確定賠償責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本院予以采信。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譚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應當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投保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針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認定原告以下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1、醫(yī)療費57913.57元,對于原告主張的在宏仁堂大藥店購買的價值276元的藥品是否用于本次傷情無證據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3、因無相應醫(yī)囑或鑒定證實原告?zhèn)樾杓訌姞I養(yǎng),故對該訴求本院不予支持;4、護理費21600元,因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已雇傭一名護理人員,故本院支持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后均為一人護理;5、酌情支持交通費1050元;6、殘疾賠償金31639.2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8、鑒定費2900元;9、車輛損失1175元;10、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11、手術風險保險費1500元,確因本次事故發(fā)生的費用,應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段XX醫(yī)藥費1萬元(已支付)、護理費21600元、交通費1050元、殘疾賠償金3163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2900元、車輛損失1175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段XX醫(yī)藥費47913.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
三、被告譚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段XX手術風險保險費1500元;
四、被告譚XX為原告段XX墊付的醫(yī)療費22000元,應從上述賠償款中扣減;
五、駁回原告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3元,減半收取1151.5元,由被告譚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延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曹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