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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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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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3民終14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負責人:唐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遼寧杜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滿族,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安縣人民法院(2019)遼0321民初24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通過網上庭審方式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承擔74190元。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劉XX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劉XX車輛停運損失74190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劉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也就是說某保險公司賠付的項目僅包含機動車損失及施救費,停運損失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項目,劉XX未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因此劉XX的停運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且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根據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條例第六條,保險人只承擔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在投保提示中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某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劉XX的停運損失。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車輛停運損失是指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但停運評估中所述283天為處理事故期間,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以實際維修時間計算停運損失,但劉XX的車輛并未進行修復,也就不存在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其關于停運損失的訴請同樣不應得到支持。
劉XX辯稱,車輛停業(yè)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范圍,陽光保險主張的商業(yè)保險合同雙方未實際簽訂。保險公司僅是向我方出具了保單,對于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和告知的義務,該免責條款無效。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應向劉XX支付機動車損失賠償款201690元,其中車損123000元,清障費4500元,停運損失74190元,因為我方車損超過保險限額,故以保險限額主張賠償。另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劉XX車上人員責任保險50000元,鑒定費15560元,以上總計2672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11日3時59分許,劉XX雇傭的司機王輝駕駛劉XX所有的冀C×××××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C×××××號萬事達牌重型平板半掛車,行駛至京哈高速公路(萬家-毛家店)沈陽方向595公里+68.5米處時,與孫彬駕駛的豫A×××××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A×××××號匯達牌重型平板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劉XX身體受傷及汽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隊作出認定,王輝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孫彬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劉XX無責任。2017年9月21日,劉XX、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劉XX為其所有的冀C×××××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等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0169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事故發(fā)生后,劉XX因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孫彬、鄭州東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至法院院,2018年12月26日臺安縣人民法院做出(2018)遼0321民初1479號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20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劉XX劉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yǎng)費、二次治療費用、交通費、車輛損失、停運損失、清障費122000元;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20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外賠償劉XX劉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yǎng)費、二次治療費用、交通費、車輛損失、停運損失、清障費、鑒定費共計569298.71元的50%,即為284649.4元;2019年5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遼03民終917號判決書,維持(2018)遼0321民初1479號判決書。2019年7月23日,劉XX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向劉XX支付機動車損失賠償款、劉XX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鑒定費合計267250元。劉XX的損失有:1、車輛損失246000元;2、停運損失228947元;3、清障費9000元;4、鑒定費:31120元;5、醫(yī)療費:33822.41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7、誤工費:35444元;8、護理費:6930元;9、傷殘賠償金:48740元;10、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0495.3元;1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12、營養(yǎng)費:9000元;13、二次治療費:15000元;14、交通費:3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劉X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劉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關于劉XX要求的車輛損失、停運損失、清障費、鑒定費,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201690元。關于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35322.41元,扣除(2018)遼0321民初1479號判決書中交強險醫(yī)療限額10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12661.21元,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yǎng)費、二次治療費用、交通費,合計140909.30元,扣除(2018)遼0321民初1479號判決書中交強險死亡傷殘項目下限額110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15454.65元,劉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元,應在該限額內賠償28115.86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劉XX保險理賠款共計229805.86元。如未按判決限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309元,某保險公司承擔4748元,劉XX承擔561元。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交了綜合保險條款,用以證明保險公司盡到了間接損失不予理賠的告知義務。劉XX質證稱,條款真實性沒有異議,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合同,該條款未出示,我方對保險條款不清楚,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且保險條款中沒有關于停運損失免賠的相關內容。劉XX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車輛停運損失是否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理賠范疇。
劉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自燃損失險,其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本案涉及的系機動車損失保險。根據機車損失保險合同第六條的約定,該保險系對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予以賠償。該合同中沒有明確解釋何謂直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保險交易日常習慣,所謂直接損失應當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直接減少的損失,主要包括財產的滅失、毀損。而案涉停運損失系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損失。該損失屬于因財產使用產生的可得利潤,故該損失不屬于直接損失范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guī)定可知,停運損失系因侵權行為侵害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應由侵權方或由侵權方的責任險予以賠償。本案中,投保車輛對于交通事故負有50%的同等責任,該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是車輛損失險,僅包括車輛毀損的直接損失。故案涉停運損失不屬于案涉機動車損失險的理賠范疇。關于劉XX稱其沒有收到保險條款,不清楚保險內容,合同沒有對停運損失不予賠償予以約定的抗辯,本院認為無論其是否收到保險條款,其投保時均知曉其投保了車輛的車損險,而機動車車損險僅包括對車輛的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系基本常識,劉XX不應以未收到保險條款為由主張其因該交通事故產生可得利益損失亦能在機動車車損險內得到賠償。該抗辯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對劉XX主張的停運損失74190元予以賠償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某保險公司應向劉XX賠償額為229805.86元-74190元=155615.86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具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臺安縣人民法院(2019)遼0321民初2471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劉XX保險理賠款共計155615.86元。
三、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限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309元,某保險公司承擔3079.2元,劉XX承擔2229.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55元,由劉XX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劉XX已經墊付,二審案件受理費某保險公司已經墊付,某保險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加付1424.2元給劉XX。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 桂
審判員 戴艷麗
審判員 王 瑤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