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深圳市鑫深哈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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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9民初442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qū)-1號綜合樓第9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000061731XXXX。
法定代表人黃英釗。
委托訴訟代理人要虹、張春會,均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鑫深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華新區(qū)-31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3349864XXXX。
法定代表人張騫什。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要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被告訴辯爭議
原告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02860.82元及自保險金之日起至被告實際賠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相應(yīng)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為34326.33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作答辯。
本案相關(guān)事實
2015年7月,被保險人深圳市亞洲順物流有限公司在原告處投保物流責任保險,保險單號804334501882015000037,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保險險種為物流責任保險附加盜竊責任保險。
2015年7月29日,被保險人深圳市亞洲順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承運從深圳發(fā)往黑龍江的兩批貨物,貨物貨主分別為深圳市瑞格爾儀器有限公司和深圳ABB銀星避雷器有限公司。2015年7月31日,被告運輸車輛在湖北省黃石市大廣高速大冶服務(wù)區(qū)前3公里發(fā)生火災(zāi),導致被保險人托運貨物被燒毀,被保險人為此共向貨主賠付395475元,并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提交了書面索賠函。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立即向原告報案,原告委托公估公司對現(xiàn)場進行查勘。2016年5月9日,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認定本次事故損失金額為338012.02元,扣除免賠額和殘值后理算金額為302860.82元。2016年7月26日,原告依據(jù)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以及公估理算金額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302860.82元,并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
裁決結(jié)果及理由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權(quán)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請求第三者進行賠償。本案中,深圳市亞洲順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承運貨物,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火災(zāi)被燒毀,被告作為承運人應(yīng)當對貨物的滅失、毀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已按約向被保險人深圳市亞洲順物流有限公司實際賠償了302860.82元,有權(quán)在賠償范圍內(nèi)代為請求被告進行賠償。原告請求支付利息,應(yīng)當在原告向被告提出主張后,被告仍未支付的,原告可以請求利息。結(jié)合本案事實,本院酌定利息起算時間為原告起訴之日即2019年3月27日起計算。被告未到庭應(yīng)訴,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zhì)證的權(quán)利,相應(yīng)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擔。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鑫深哈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2860.82元及利息(以人民幣302860.82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3月27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42元、公告費人民幣300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yù)交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媛
人民陪審員 孫 維 佐
人民陪審員 張 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羅秋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