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黃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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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民終12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mào)試驗區(qū)(鄭東)金水東路51號楷林商務中心北區(qū)一單元6層。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漢族,住河南省夏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河南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黃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9)豫1426民初60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該上述判決書,并在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15872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主張2019年7月28日車輛因大雨被淹屬實,但是經(jīng)上訴人現(xiàn)場勘查確認,車輛被水淹沒高度并未到車輛底盤。評估報告中確定的部分零部件不會因車輛被水淹沒高度損壞,即使評估報告中將該部分零部件作為損壞項目進行了評估,該部分零部件損失也不應當認定為涉案水淹事故導致的客觀損失。為了確定涉案車輛因涉案水淹事故導致的實際損失,上訴人申請對原審評估報告中被評估零部件是否實際更換進行司法鑒定。請二審法院準許上訴人的鑒定申請,并依據(jù)該司法鑒定意見確定被上訴人實際損失。撤銷一審判決,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158720元。
黃XX辯稱,1.關于事實認定的問題。答辯人在一審提供的證據(jù)能夠充分證明涉案車輛因大雨被水淹而損毀的事實,況且該事實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以及上訴狀中已經(jīng)明確表示認可,故涉案車被水淹而損毀的事實我們雙方均沒有爭議;關于評估報告中部分零部件是否損毀的問題,首先經(jīng)一審法院查明,事故發(fā)生時及車輛拆檢時,上訴人均派工作人員到場勘驗,并進行了拍照,(一審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有記載)因此,上訴人對于水淹的高度及事故造成車輛零部件損壞損毀情況以及損毀的程度是非常清楚的,但是上訴人故意隱瞞該事實,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涉案車的零部件被水淹毀的證據(jù)材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币虼松显V人沒有提供證據(jù)來證實自己的觀點,依法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2.關于上訴人二審申請對涉案零部件是否更換進行司法鑒定的問題。答辯人認為該申請不應當?shù)玫街С?。一審法院采信的《鑒定意見書》系由一審法院委托,通知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受委托的鑒定機構依據(jù)委托,到現(xiàn)場進行實際查勘,并且在各方當事人的見證下對車輛進行拆解,依據(jù)該車的現(xiàn)實損壞狀況做出的鑒定意見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币虼?,該鑒定意見書的做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均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鑒定書也完全可以確認答辯人的損失情況,故人民法院依據(jù)鑒定意見認定答辯人的損失數(shù)額并無不當。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出對涉案零部件是否更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沒有任何的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答辯人認為,首先上訴人申請該項鑒定的時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次,答辯人對于損壞的部件是否進行更換,就本案而言,沒有任何的意義,也不由此改變對答辯人的財產(chǎn)損失的數(shù)額的認定。因此,對于上訴人二審申請對涉案零部件是否更換進行司法鑒定的訴求,應當依法不應準許。綜上,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
黃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案涉車輛損失暫定10000元,訴訟過程中,更訴訟請求為車輛損失、評估費及施救費共計24114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黃XX系案涉豫N×××××號寶馬牌小型汽車的所有權人。2019年7月28日0時58分,該車在虞城縣計劃生育協(xié)會小學路與××大道交叉口停放,因遭遇暴雨,該車被水淹造成損壞。事故發(fā)生后,黃XX向某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去現(xiàn)場進行了查看,并拍照記錄事故現(xiàn)場。依據(jù)黃XX申請,該院依法對外委托河南裕公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N×××××號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該公司評估后作出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該基本維修費為235147元,黃XX支出評估費5000元。豫N×××××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保險金額為354000元,在保險單上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庭審后,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出具說明,同意將涉案車輛損失賠償款項支付給黃XX。一審法院認為,在保險期間,案涉車輛因遇暴雨水淹致該車損壞,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該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豫N×××××號車輛經(jīng)評估損失金額為235147元,不超出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應全部賠償。評估費5000元,系黃XX為確認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黃XX要求賠償施救費,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院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黃XX車輛損失、評估費共計240147元;二、駁回原告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事實認定的問題。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案涉車輛因大雨被水淹而損毀的事實,且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及時報險,保險公司派員對現(xiàn)場進行了確認。二審中上訴人提供了現(xiàn)場照片,但該照片顯示時間為事故發(fā)生次日晚上10點,距事故發(fā)生已30多個小時,上訴人無證據(jù)證明系事故發(fā)生當時所拍,上訴人認為根據(jù)照片雨水并未淹過車輛底盤車輛不會因水淹損壞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關于上訴人申請對涉案車輛零部件是否更換進行司法鑒定的問題。鑒于本案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評估鑒定系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機構到現(xiàn)場進行實際查勘,并且在各方當事人的見證下對車輛進行拆解,依據(jù)該車的現(xiàn)實損壞狀況做出的鑒定意見,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亞超
審判員 李 強
審判員 陳光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馮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