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孔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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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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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7989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孔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上海朋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占XX,上海朋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女。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上海海德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上海海德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孔XX、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孔XX、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111,3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1日晚20時2分許,原告孔XX在送餐的過程中與案外人魏某某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致魏某某受傷,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事故發(fā)生系原告超車所致,因此由原告承擔本次事故全責,案外人魏某某無責。原告孔XX系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臨時送餐員,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案外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網(wǎng)絡平臺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餓了么加盟商騎手意外險高端計劃30天”保險產(chǎn)品,保單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6,保險期間: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險種包括“平安附加意外上海住院收入津貼保險”、“平安個人責任保險(特約)”等多項險種,其中“平安個人責任保險(特約)”第三者責任保額40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告依法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但是,保險事故發(fā)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約支付保險金,遂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認定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對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也無異議。同意賠付直接損失及醫(yī)保范圍內(nèi)的損失,本案按照10%的系數(shù)賠償40,000元。鑒定費、訴訟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承保范圍。對兩原告主張的所有保險金直接向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賠付無異議。
原告孔XX、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證明其訴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保單抄件、意健險承保賠信息查詢頁面,證明原告孔XX在被告處購買“餓了么加盟商騎手意外險高端計劃30天”,保險產(chǎn)品,保單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6,保險期間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險種包括“平安附加意外上海住院收入津貼保險”、“平安個人責任保險(特約)”等多項險種,其中“平安個人責任保險(特約)”,第三者責任保險400,000元;
證據(jù)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2017年9月21日晚20時2分許,原告孔XX在送餐的過程中與案外人魏某某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致魏某某受傷,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事故發(fā)生系原告孔XX超車所致,因此由原告孔XX承擔本次事故全責,案外人魏某某承擔無責;
證據(jù)3、病例本、上海醫(yī)療門(急)診收費票據(jù),證明案外人魏某某的治療情況,且產(chǎn)生醫(yī)療費損失1,961.50元;
證據(jù)4、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公利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案外人魏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傷情,經(jīng)鑒定構(gòu)成XXX傷殘;
證據(jù)5、工資證據(jù)、工資損失證明,證明案外人魏某某因本期交通事故產(chǎn)生誤工費損失;
證據(jù)6、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房產(chǎn)證,證明案外人魏某某在上海有房產(chǎn)且于2008年已辦理上海臨時居住證,因此本案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進行賠償;
證據(jù)7、民事調(diào)解書、網(wǎng)上銀行轉(zhuǎn)賬憑證、委托付款說明,證明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雇主,對本起事故受害人進行賠付,并支付了鑒定費用。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孔XX、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2、3、4無異議;對證據(jù)5,認為沒有工資流水,故不認可證明內(nèi)容;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對證據(jù)7民事調(diào)解書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其中的具體金額無法認可,對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實際向受害人支付10萬元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辯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理賠通知書,證明被告已賠付醫(yī)藥費1,793.47元;
證據(jù)2、投保告知手機界面、保單抄件,證明被告已明確告知保障范圍,承保配送員在配送服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第三人身傷亡或者第三者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三者傷殘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標準編號為JR/T0083-2013)執(zhí)行,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三者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被告現(xiàn)按照XXX傷殘10%的比例賠付。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孔XX、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真實性不認可,原告孔XX沒有收到該理賠通知書,但是該金額確實已經(jīng)理賠;對證據(jù)2中的手機截屏真實性不認可,無法從該截屏獲知系針對本案,本案是月投的保險,是系統(tǒng)自動投的;對保單抄件真實性無法認可,且該抄件是被告公司系統(tǒng)內(nèi)部的材料,兩原告無法查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9日,案外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wǎng)絡向被告平安財產(chǎn)保險上海分公司投保“餓了么加盟商騎手意外險高端計劃30天”產(chǎn)品(保單號XXXXXXXXXXXXXXXXXXX6)。保單基本信息記載:被保險人為原告孔XX;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險種包括“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收入津貼保險”、“平安附加全額自費藥保險”、“平安個人責任保險(特約)”等多項險種,其中“平安個人責任保險(特約)”第三者責任限額400,000元。
另,原告孔XX系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傭的臨時送餐員。2017年9月21日20分2分許,原告孔XX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張楊北路進東波路北10米處,因超車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案外人魏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魏某某受傷。2018年3月9日,經(jīng)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公利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魏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評定為XXX傷殘。其損傷后給予休息期120天,營養(yǎng)期60天,護理期60天。(2018)滬0115民初45520號健康權(quán)糾紛案民事調(diào)解書載明:魏某某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殘疾賠償金117,976元(58,988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28,800元(7,200元/月×4個月),護理費1,800元(30元/天×60天),營養(yǎng)費2,400元(40元/天×60天)、醫(yī)療費167.50元、鑒定費2,084元,總計158,227.50元。2.判令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訴訟費用。經(jīng)查明,魏某某為治療本次傷情共花費醫(yī)療費1,961.50元,孔XX已賠付魏某某1,794元。后魏某某與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達成調(diào)解如下:一、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前支付魏某某賠償金100,000元至魏某某名下中國建設(shè)銀行上海菏澤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賬戶;二、魏某某、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別無其他爭議;三、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重新鑒定費3,150元,由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調(diào)解生效后,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魏某某支付100,000元和1,150元。
另查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港路XXX號XXX室房屋權(quán)利人為宋玉合、魏某某,登記時間為2016年12月22日。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孔XX系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臨時送餐員,案外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原告孔XX在被告處投保了保險產(chǎn)品,原告孔XX系被保險人,因被保險人侵權(quán)造成的損害賠償,屬“平安個人責任保險(特約)”保險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傷者魏某某在另案達成調(diào)解后,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將其付款義務履行完畢,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亦無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認可。
現(xiàn)本案主要爭議在于保險賠償?shù)木唧w項目和金額。在另案訴訟中,魏某某向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張殘疾賠償金等七項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則同意賠償直接損失,對殘疾賠償金,要求按照保單特別約定按三者保險金乘以《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所列的給付比例即10%賠償,同意賠償40,000元;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不是承保范圍;對誤工期4個月沒有異議,對金額不認可;對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金額沒有異議,但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不是直接損失,故不予賠償;對醫(yī)療費1,793.47元,被告已理賠。原告孔XX、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則認為,兩原告主張的理賠款屬保險范圍,關(guān)于合同條款中的賠付比例,屬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未曾告知。對此,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被告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殘疾賠償金賠付比例的特別約定,就其性質(zhì)而言,屬于具有免除己方責任、加重保險人義務的格式條款,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應當對投保人進行提示或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生效。然而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已盡到相關(guān)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上述特別約定對原告孔XX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關(guān)于保險賠償?shù)木唧w項目,根據(jù)保單及保險條款的約定,“平安個人責任保險(特約)”承保被保險人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不屬于直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承保范圍的抗辯意見,顯然限縮了其保險責任范圍,本院不予采信;關(guān)于醫(yī)療費1,793.47元系實際發(fā)生,屬理賠范圍,被告已理賠,原告確認獲賠,并撤回主張,本院予以確認;關(guān)于殘疾賠償金,原告已就魏某某居住城鎮(zhèn)地區(qū),被告沒有相反證據(jù)反駁原告的主張,故就賠償標準適用城鎮(zhèn)標準,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中,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據(jù)已生效的民事調(diào)解書履行了其付款義務,且協(xié)議金額少于依據(jù)保險合同被告保險公司應予賠付的金額,故對于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張其已向魏某某支付的賠償款100,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重新鑒定費、訴訟費,系原告因給魏某某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訴訟所發(fā)生的訴訟費及必要、合理費用,就該主張,應由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律師費,并非直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范圍,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意見,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理賠款100,000元、訴訟費1,150元、重新鑒定費3,150元,共計保險金104,3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險金10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6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 判 長 張巍巍
人民陪審員 黃玉娟
人民陪審員 伍興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