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溧城華邦汽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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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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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81民初872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溧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溧陽市溧城華邦汽XX,住所地江蘇省溧陽市,統(tǒng)一社會代碼92320481MAINIXXX4A。
經營者:倪建波,該修理廠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0837176XXXX。
法定代表人:汪X。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江蘇順超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蔣X,男,漢族,江蘇省溧陽市人,住江蘇省溧陽市。
原告溧陽市溧城華邦汽XX(以下簡稱汽修廠)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第三人蔣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蔣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汽修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742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8日8時32分許,蔣X駕駛蘇FXXX2GC小型客車,行駛到銀梧路中梁香堤時壓到路面翹起的鋼板,造成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蔣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蔣X與原告簽訂委托修理合同、債權轉讓協(xié)議等,委托原告對事故車輛進行修理,并將理賠權利轉讓給原告,原告對該事故車輛修理價格定為52886元,因與被告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告理賠未果。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責任及投保情況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沒有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的主體不適格。公估報告鑒定的車損的相關項目的修理和更換是按照4S店的價格來進行公估,而本案的事故車輛并不是在4S店修理,部分的配件修理和更換并不是原廠部件,故而不能按照公估報告認定的價格予以認定,應當按照某保險公司的定損進行理賠,同時施救費過高,不承擔公估費。
經審理查明,蘇FXXX2GC小型客車實際車主為第三人蔣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9731元,保險期限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2019年9月28日8時32分許,蔣X駕駛蘇FXXX2GC小型客車,行駛到銀梧路中梁香堤時壓到路面翹起的鋼板,造成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蔣X負全部責任。
蔣X在涉案車輛受損后,委托原告汽修廠進行修理。2019年11月1日,蔣X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修理費由汽修廠自行墊付,蔣X將蘇FXXX2GC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債權利益轉讓給汽修廠。由于保險理賠款未能協(xié)商解決,遂引起訴訟。
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對事故車輛蘇FXXX2GC小型客車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本院委托浙江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蘇FXXX2GC小型客車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2019年12月17日,該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認為評估標的損失為3322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3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車損情況確認書,認為涉案車輛某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為5100元。2019年11月4日,原告支付施救費800元(主張700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保單、公估報告及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修理費票據、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車損情況確認書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投保人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保險法律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原告主張的蘇FXXX2GC小型客車的損失情況由公估報告予以佐證,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公估報告所確定的金額過高、施救費過高,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評估費不予承擔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第三人就被保險車輛委托汽修廠修理,并將相關權益轉讓給汽修廠,汽修廠也支付了相關費用。因此,汽修廠有權作為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投保車輛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車輛修理費33220元,施救費700元,評估費3500元,合計374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溧陽市溧城華邦汽XX支付保險理賠款37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8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費736元。
審判員 陸文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