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常XX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川0703民初734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四川慧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四川慧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XX,男,漢族,住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
原告與被告常XX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常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保險理賠款95107.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支付保費60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101157.4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暫算至2019年8月31日為49619.82元);4.判令本案受理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與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署《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11萬元,借款期限36個月。為保證借款合同履行,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為上述借款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被告按月支付保費,每月1650元。合同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保險人按約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須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逾期歸還貸款,根據(jù)理賠確認書,原告向被保險人理賠的金額為95107.47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保費6050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xiàn)起訴望判如所請。
常XX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
2015年7月17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與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乙方)及本案原告(丙方)簽訂了《聯(lián)合貸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約定甲乙雙方作為聯(lián)合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小額信用貸款”,丙方為該小額貸款提供“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服務。當由丙方承包的貸款出現(xiàn)逾期時,為提高催收效率,甲乙雙方作為聯(lián)合貸款債權人,丙方完成理賠并經(jīng)甲方確認后,甲方委托乙方簽署《保險賠款確認書》給丙方,丙方保管相關理賠資料,同時就理賠的全部金額,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對投保人享有代位追償權。
2016年10月26日,常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載明:1.被保險人為中國民生銀行及其指定受讓人、金安小貸,投保人為常XX;2.保險金額為130790元,保險期限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3.保費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費率1.5%,每月保險費金額1650元,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4.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5.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等;6未付保費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
2016年10月26日,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作為貸款人與常XX作為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其中約定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11萬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同日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向常XX發(fā)放貸款11萬元。后因常XX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理賠,支付保險賠款95107.47元。截止某保險公司理賠之日,常XX尚欠保費6050元。后經(jīng)催收未果,某保險公司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常XX與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出借款項后,常XX應按約償還借款本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因常XX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某保險公司依約向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進行了保險理賠后,享有追償權,故某保險公司要求常XX償還保險理賠款95107.47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且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常XX與某保險公司關于分期支付保費的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要求常XX支付未付保費605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自愿將違約金標準調(diào)整為按年利率24%計算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未高于合同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一標準,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常XX在某保險公司理賠后,未按約定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和未付保費的行為構成違約,某保險公司要求常XX以理賠款和未付保費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并支付違約金、承擔案件受理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常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本院視其放棄對原告事實主張、訴訟請求、相關證據(jù)的反駁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常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95107.47元和未付保費6050元,共計101157.47元;
二、被告常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101157.4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8月15日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保險理賠款和保費的,上述違約金計算至保險理賠款和保費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16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常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富 堯
人民陪審員 何 梅
人民陪審員 陳 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任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