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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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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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民終12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陽區(qū)-16室、十一樓1-16室。
負責人:黃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馮XX,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商丘市睢陽區(qū)泰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92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一審過程中上訴人提交了一個楊XX故意撞車的視頻,從中可以看出,本案的發(fā)生楊XX存在故意,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免責。2.被上訴人提供的事故責任證明,證明出具的時間在前,事故發(fā)生在后,本事故證明不具有真實性,也不能證明本事故確實發(fā)生。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事故存在虛假性,上訴人不應當承擔責任。3.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以及鑒定人出庭接受質(zhì)詢,原審法院沒有支持,也不對車輛進行復勘,嚴重侵犯上訴人的權利,屬于程序違法。
楊XX辯稱,1.案涉事故的真實性是沒有疑問的,一審中辦案法官也去事故大隊找到了處理事故的民警,重新核實了事故的真實性,并且這個事故民警出具了一個事故真實的證明,并且加蓋有印章和個人簽字,事故是真實的,保險公司應該在他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2.一審中的評估報告是經(jīng)過法院委托的。另外也通知了上訴人參與鑒定機構(gòu)的選取,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到場核實了車輛的損失情況。該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可以作為本案的賠償依據(jù)。對于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應該是不應當準許。請法庭審查事實之后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車輛損失費7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豫N×××××號小型轎車系楊XX所有,豫N×××××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170755.2元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至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2019年6月13日,楊XX駕駛豫N×××××號小型轎車在虞城縣人民路南段因觀察不周與欄桿相撞,致使車輛損壞,構(gòu)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虞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驗,作出事故證明,楊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院委托河南明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豫N×××××號車輛損失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價格評估報告,評估認定豫N×××××號車輛損失為61100元,楊XX支出評估費1500元。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楊XX作為本案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獨立承擔該車輛在營運中所產(chǎn)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應是保險車輛的實際投保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因豫N×××××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對楊XX的損失,依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案涉車輛受損的實際數(shù)額根據(jù)法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楊XX應得到賠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為:車輛損失61100元、評估費1500元,共計62600元。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楊XX保險金626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9年6月13日1時56分,楊XX駕駛豫N×××××號小型轎車在虞城縣人民路南段因觀察不周與欄桿相撞,致使車輛損壞。對此,虞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證明,但落款日期為2019年6月12日。一審法院對此核實時,承辦民警劉國慶在該證明上注明“此文書落款日期屬筆誤,實際日期為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并簽名加蓋個人印章。
本院認為,上訴人所提供事故現(xiàn)場視頻雖能夠看出事故發(fā)生瞬間楊XX未采取剎車措施,案涉車輛直接撞上馬路護欄,但上訴人據(jù)此認為事故系楊XX故意為之,證據(jù)不足。根據(jù)常識,事故發(fā)生瞬間未采取剎車措施,不能排除情急之下肇事者錯把油門當剎車等過失行為,上訴人僅憑未采取剎車措施便認為案涉事故系被上訴人故意為之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日期早于事故發(fā)生日期,對此一審法院已經(jīng)核實系民警筆誤所致并予以更正,對該事故證明本院予以采信。至于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提出重新鑒定以及鑒定人出庭接受質(zhì)詢,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問題,本院認為,案涉車輛評估報告是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由上訴人參與鑒定機構(gòu)選取,上訴人亦委派工作人員到場核實了車輛的損失情況,該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重新鑒定及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zhì)詢未予準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亞超
審判員 陳光應
審判員 蘇剛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馮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