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董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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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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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民終2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高新區(qū)、17樓北半步及1樓部分。
代表人:張素霞,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男,漢族,住河南省??h。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巖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21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2168號民事判決書中車損不合理部分102507.2元,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訴訟費1332元;二、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董XX車損經(jīng)上訴人定損為42776元。董XX損失應該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計算為12232.8元。一審法院按照單方評估報告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118240元錯誤。二、上訴人不是實際侵權(quán)人,一審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董XX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2、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全額判決支持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依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行使追償權(quán)。3、涉案車輛經(jīng)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關(guān)評估后且以實際維修發(fā)票和維修清單確定損失額。
董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董XX保險理賠款118240元(包括車輛維修費114740元、施救費3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24日,李書堂駕駛晉K×××××、晉KXXX8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沿西環(huán)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水泉橋北30米掉頭過程中,與董XX駕駛的豫E×××××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董XX車輛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書堂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董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豫E×××××號車掛靠登記在安陽縣天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實際車主為董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1235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董XX支付施救費3500元,花費維修費114740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董XX所有的豫E×××××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董XX的車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此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付保險金共計118240元。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董XX財產(chǎn)損失11824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上訴要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30%的保險責任,即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但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依法對該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也未以明顯標志對該條款作出提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而非侵權(quán)糾紛,某保險公司以其不是侵權(quán)人為由要求不承擔責任,無依據(jù)。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jié)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單明霞
審判員 羅惠莉
審判員 郝占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周榮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