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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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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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5民初73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茍XX、朱XX,律師。
被告:王XX。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繼衛(wèi)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茍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XX支付原告墊付的賠償款15941.10元,并按照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日,被告王XX駕駛二輪電動車與喬帥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主要責任,車輛在原告處投有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車輛共產(chǎn)生維修費用22773元,原告已將維修費用支付完畢。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原告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請求賠償?shù)臋嗬?,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進行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7月1日,被告王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與喬帥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喬帥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造成喬帥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22773元,該車在原告處投保商業(yè)險,原告在取得車主喬帥的索賠權益轉讓后,于2018年8月3日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22773元進行了賠付。
本院認為,原告與喬帥之間因喬帥將車輛投保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依據(jù)雙方保險合同對喬帥損失進行了賠付,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故原告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喬帥與被告王XX之間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XX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jù)事故原因力大小,其應當對除交強險賠付范圍之外的損失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喬帥車輛損失為22773元,扣除交強險賠付2000元,剩余20773元,70%應為14541.1元。以上共計16541.1元,原告請求被告賠付15941.1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按照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15941.1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9元,由被告王XX負擔。
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李繼衛(wèi)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