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路通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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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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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22民初31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陽縣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安陽市路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龍安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068914XXXX。
法定代表人:杜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安陽市礦區(qū)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文峰區(qū)-1020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786215XXXX。
負責人:李X甲,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婁XX,河南萬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安陽市路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通運輸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路通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婁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路通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評估費142009元;二、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4日為公司所有的豫E×××××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24時止。2019年11月10日3時30分許,張獻偉駕駛該車行使到安陽縣積善路段時與肖敬法駕駛的豫E×××××號貨車發(fā)生追尾事故,造成張獻偉受傷、車輛損壞。經(jīng)認定張獻偉負事故全部責任,肖敬法無責任。事發(fā)后被告公司怠于履行賠付義務。特提起訴訟,望支持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及發(fā)生事故無異議,原告起訴數(shù)額過高,施救費用過高,評估費、訴訟費不予承擔,請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10日3時30分許,原告路通運輸公司的司機張獻偉駕駛該公司的豫E×××××重型自卸貨車沿東大221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銅冶鎮(zhèn)積善路段時,與同方向在前肖敬法駕駛的豫E×××××號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張獻偉受傷、兩車受損。經(jīng)認定,張獻偉負事故全部責任,肖敬法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路通運輸公司支付車輛施救費6500元。經(jīng)本院委托,安陽市鑫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E×××××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結(jié)論為豫E×××××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損失金額為130509元,評估費5000元原告路通運輸公司已支付。另查明,豫E×××××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39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5日起2020年3月4日止。
上述事實,有原告路通運輸公司提供的安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施救費票據(jù)、安陽市鑫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評估費票據(jù)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質(zhì)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路通運輸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應受保險合同的約束。路通運輸公司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關(guān)于豫E×××××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損失,應以安陽市鑫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車損評估報告結(jié)論130509元來確定,某保險公司應按此金額賠付路通運輸公司車輛損失保險金。施救費是施救單位在事故現(xiàn)場對事故車輛實施施救所收取的施救費用,系原告路通運輸公司為施救豫E×××××重型自卸貨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且有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可以證實,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安陽市路通運輸有限公司車損保險理賠金130509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安陽市路通運輸有限公司施救費6500元、評估費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40元,減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燕文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