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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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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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終1225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
法定代表人: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法定代表人:韓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利興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張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住滄州河間市。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孟村回族自治縣利興運輸有限公司、劉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11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對于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1109號民事判決書。(不服金額20000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對于車損數額不予認可。被上訴人提交的車輛定損單為其單方定損出具的證據,我方并未參與車輛定損,對于具體的配件更換及價格不予認可。被上訴人應當提交車輛維修發(fā)票,證明修復車輛花費的實際數額。二、對于施救費數額不予認可,施救費數額認定過高,并且沒有相應的施救明細予以佐證。三、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償范圍,我司不予承擔。綜上,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辯稱,1、我司標的車損承保120645元,此車實際損失已超維修價格,我司推定全損處理,該車未維修故無需提供發(fā)票。2、施救費客戶實際花費18000元,我司根據現場施救情況跟客戶協(xié)商12000元,且為客戶實際花費,上訴人應該全額承擔。3、訴訟費為我司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實際支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該由上訴人承擔。
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7072.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2日1時許,于如杰駕駛冀J×××××、冀J×××××號車沿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與前方李濤駕駛的冀J×××××、冀J×××××號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貨物損失、于如杰死亡的交通事故。滄州市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獻公交認字《2017》第014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雙方分別承擔同等責任。被告劉XX系冀J×××××、冀J×××××號掛車的實際車主,該車登記在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利興運輸有限公司名下,李濤系劉XX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冀J×××××、冀J×××××號掛車處于停駛狀態(tài)。冀J×××××、冀J×××××號車在原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原告賠付承保車輛后,合法取得追償權。冀J×××××、冀J×××××號掛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1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包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以上事實,另有出庭的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投交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一旦發(fā)生事故,減少投保人支出。本案中冀J×××××、冀J×××××號掛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1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包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付,雖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司機李濤系實習期駕駛牽引掛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不具有賠償責任,并提交車輛冀J×××××的保險單一份、投保提示一份,以及保險條款一份予以證實,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guī)定,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交證據無法證實其向投保人做了明確提示和說明,對于案涉保險合同的投保過程不規(guī)范,原告提交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終810號民事判決書中已對被告保險公司免賠理由做了詳細表述,該文書系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原告證據法院予以采信,法院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免賠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追償交強險2000元,商業(yè)險(112145-2000)*0.5=55072.5元,合計57072.5元的請求,事實清楚,原告提交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原告合法取得追償權,故法院對原告此項主張予以支持;另原告請求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利興運輸有限公司、被告劉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孟村回族自治縣利興運輸有限公司系事故車輛的出賣方,其對事故車輛不具有控制權,并不享有車輛營運利益,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XX雖系實際車主,但其為該涉案車輛已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150萬元,且發(fā)生事故后的賠付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故劉XX亦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57072.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經審理查明,與原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北景讣剑省痢痢痢痢?、冀J×××××號車在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賠付承保車輛后,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依法取得追償權。上訴人對于車損數額、施救費數額不予認可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惫试瓕徟袥Q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齊桂苓
審判員 劉曉莉
審判員 張友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韓 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