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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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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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7民初480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從化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職務(wù)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李X,廣東諾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XX,女,漢族,住廣州市從化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黃柏靈獨任審判,于2020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共計57240.58元(包括本金55755.03元,利息1485.5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共6255.57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5828.65元(違約金以保險理賠款57240.58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9日起按照每年24%的標(biāo)準(zhǔn)暫計至2019年9月10日,實際主張至款項清償之日止);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以上合計:人民幣119324.8元)
事實與理由:2014年1月21日,被告李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下稱“光大銀行”)簽署《個人貸款合同》(下稱“貸款合同”),被告向光大銀行借款95000元,借款利率每年8.61%,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同時,被告(投保人)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以光大銀行為被保險人,與原告簽署《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下稱“保險合同)每月保費為1.9%。
2014年1月21日,光大銀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發(fā)放共計95000元貸款。但自2015年6月21日開始,被告再未履行合同約定還款義務(wù)。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dá)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痹嬗?015年9月9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57240.58元,光大銀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確認(rèn)書》。同時,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從保險人理賠當(dāng)日開始越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dāng)日開始計算,按每日0.1%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理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進行催收,被告始終不予償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因此截止2019年9月10日,被告除未付理賠款和保費外,尚欠原告違約金共計55828.65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提起訴訟。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個人貸款合同(原件)、貸款借據(jù)(復(fù)印件),擬證明被告向光大銀行借款95000元,并約定貸款利息、期限、還款方式、違約金、爭議解決條款的事實;2、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保險單(原件),擬證明被告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以光大銀行為被保險人,約定保費、爭議處理方式、違約條款等的事實;3、代償債務(wù)確認(rèn)書(原件),擬證明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為57240.58元;4、案件詳情工作和交易信息(原件),擬證明被告逾期日期、本金、利息、罰息、保費情況,以及還款交易本金、利息、保費信息等事實。
被告李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舉證、質(zhì)證及答辯的權(quán)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李XX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簽訂《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編號:10494022600001179558),載明:投保人為李XX,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保險期間為自個人消費信貸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金額為112955元;每月保費率為1.9%,每月保費1805元,每月按時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委托被保險人從指定的賬戶中扣除每月應(yīng)繳保險費;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dá)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dāng)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出現(xiàn)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支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
2014年1月21日,被告李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簽署合同編號38611416000820《個人貸款合同》(無擔(dān)保條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95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zhǔn)利率6.15%上浮40%執(zhí)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zhí)行借款年利率8.61%;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借款人逾期未按時足額償還任何一期貸款本金,貸款人從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上述合同簽訂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依約向被告李XX發(fā)放了95000元貸款。
被告李XX在履行上述貸款合同過程中出現(xiàn)逾期,從2015年6月21日起未再履行還款義務(wù)。2015年9月9日,原告經(jīng)核算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支付保險理賠款57240.58元(包含本金55755.03元及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9日的逾期利息1485.55元)。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確認(rèn)于2015年9月9日收到代償款57240.58元并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wù)確認(rèn)書》。
被告李XX已繳納保費至2015年5月20日,逾期未付的保費是2015年5月21日至9月9日之間的應(yīng)付保費為6255.57元(2015年5月21日至6月20日逾期保費為1805元-302.6元=1502.4元,6月21日至7月20日逾期保費為1805元;7月21日至8月20日逾期保費為1805元;8月21日至9月9日逾期保費為1805元/30天×19天=1143.16元)。
本院認(rèn)為: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涉案《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個人貸款合同》均是當(dāng)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yīng)切實履行。被告李XX未依照約定還款構(gòu)成違約,原告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支付保險賠款57240.58元,為被告李XX代償了相關(guān)貸款本息后依約取得追償?shù)臋?quán)利,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理賠款57240.58元、逾期未付保費6255.57元及違約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違約金,依據(jù)《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第3條的約定,違約金應(yīng)以57240.58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biāo)準(zhǔn),自保險人賠償當(dāng)日即2015年9月9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清上述所欠理賠款之日止,現(xiàn)原告主張因保險單中約定每日千分之一過高,故主張調(diào)整為按年利率24%計付,暫計至2019年9月10日即違約金為55828.65元。但根據(jù)公平原則,被告應(yīng)支付違約金總額應(yīng)以尚欠的理賠款57240.58元為限為宜。
被告李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57240.58元;
二、被告李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逾期未付保險費6255.57元;
三、被告李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以57240.58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biāo)準(zhǔn),自2015年9月9日起計算至被告李XX實際還清上述所欠理賠款之日止,違約金總額以57240.58元為限);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2686元,由被告李XX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
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上訴的,應(yīng)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nèi)按不服一審判
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柏靈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黃嘉慧
書記員馮家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