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朱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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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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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民終1082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11786XXXX。
負責人:郭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男,漢族,住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江蘇均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591民初86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少承擔20000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朱XX一審中陳述案涉車輛未經(jīng)實際維修,卻提供維修單據(jù),前后矛盾;第二,其要求重新評估,后又撤回重新評估,不應當視為對朱XX的單方評估予以認可,其提供的評估定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jù);第三,車輛購置價與賠償額之間存在關聯(lián)性,若維修價格大于實際價值,再進行維修,浪費資源,且由其買單,屬于不當?shù)美?,也不符合物的價值要素;第四,被上訴人系騙保。
朱XX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第一,上訴人要求改判少承擔2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上訴人應該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其車輛在第一次開庭時確實未實際修理,因上訴人可能申請重新評估,而上訴人后來撤回重新評估申請,其在一審法院的要求下進行實際維修并提供相應票據(jù),證明該車已經(jīng)實際維修,并主張相應的數(shù)額;第三,其提供的評估報告是有資質(zhì)的第三方作出,在上訴人撤回重新評估申請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jù)第三方評估結(jié)論進行判決合法合理。
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朱XX保險理賠款20.6萬元、評估費5500元、施救費3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朱XX、某保險公司確認,許平貴于2018年1月18日就登記在其名下的皖C×××××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保單號碼PDXXX01834120000007111)。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213200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1月19日0時至2019年1月18日24時止。2018年8月10日,某保險公司出具保險批單,載明經(jīng)投保人朱XX申請,同意自2018年8月11日0時起,對號牌為皖C×××××的機動車輛保險單(保單號碼PDXXX01834120000007111)作如下批改:刪除關系人投保人、被保險人許平貴,增加關系人朱XX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號牌號碼由皖C×××××變更為魯D×××××,過戶日期變更為2018年7月19日,本次批改沒有保費變化。
2019年1月5日6時45分,朱XX駕駛該投保車輛行駛至米(68公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經(jīng)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朱XX負事故全部責任。朱XX支付拖車費300元,上述朱XX、某保險公司一致確認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朱XX于2019年5月5日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對該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認定此次事故致車輛損失為20.6萬元,朱XX支付評估費5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朱XX、某保險公司雙方之間的車輛損失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有效,朱XX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賠付義務。對于朱XX、某保險公司爭議的車輛具體損失數(shù)額,某保險公司自行評估的金額與朱XX提交評估報告金額相差較大的情況下,要求重新評估后又撤回重新評估申請,亦未向一審法院明確不予認可的理由及依據(jù),故對某保險公司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應當將該款按20.6萬元賠付朱XX。對朱XX主張的評估費用5500元,系某保險公司定損數(shù)額與實際損失差距較大的情況下,需查明和確認保險事故性質(zhì)、原因和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故應當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朱XX車輛損失費用20.6萬元及評估費5500元、拖車費300元,合計211800元。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朱XX車輛損失理賠款及評估費、拖車費人民幣合計2118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23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被上訴人朱XX向本院提交《關于鑒定人員證件過期回函》及顧春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公估師顧春就案涉車輛損失鑒定評估時具有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經(jīng)質(zhì)證認為,鑒定意見書作出時顧春的執(zhí)業(yè)證是過期的,未經(jīng)年檢的,后通過年檢,不能認定其合法性。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關于鑒定人員證件過期回函》上蓋有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業(yè)務專用章,并對其出具案涉公估鑒定報告中所附顧春執(zhí)業(yè)證過期作出了解釋,系其內(nèi)勤工作失誤,未及時更換模板所致;保險公估從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上蓋有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章,且載明了顧春的身份證件號碼及執(zhí)業(yè)證有效截止日期,案涉公估鑒定報告作出時顧春具有公估鑒定資格,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納。
二審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就案涉車輛的賠付范圍。朱XX向法院提交了其單方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出具的公估鑒定報告、蘇州蘇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拖車服務費發(fā)票、公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證明某保險公司應向其賠付車輛損失費用20.6萬元及評估費5500元、拖車費300元,共計211800元?,F(xiàn)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車輛的維修價格高于實際價值,其僅需就實際價值進行賠付。對此,本院認為,第一,雙方一致認可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有效,而保險單載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213200元;第二,朱XX根據(jù)一審法院的要求提供了車輛實際維修的增值稅發(fā)票,并提供了維修業(yè)材料結(jié)算清單等證據(jù)予以佐證,且該損失及維修金額未超出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雖對此提出異議,但又無法明確對維修清單中哪些項目有異議;第三,某保險公司曾在一審階段提出重新評估申請,后又撤回重新評估申請,且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釋;第四,某保險公司聲稱朱XX系騙保,但案涉車輛發(fā)生事故至今近一年時間,其既未就朱XX騙保事宜報警,亦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朱XX存在騙保行為。綜上,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賠付沒有事實依據(jù)和合同依據(jù)。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朱XX車輛損失費用20.6萬元及評估費5500元、拖車費300元,合計2118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蔚玨
審判員 謝 堅
審判員 水天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媚
書記員 徐思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