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周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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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民終311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負責人:王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江蘇訟之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族,住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江蘇暢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江蘇暢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2民初39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訴訟費由周X承擔。事實和理由:1.對評估報告有異議,評估報告中第28、42、48、51、52、55項無需更換,應當修復處理,在報告中也未載明維修配件的編碼、來源及價格,對于泰州市樂途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結論不應采納。2.我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損失請?zhí)┲輧杉揖哂幸活惡投愘Y質的綜合修理廠協(xié)助對該評估單估損報價,材料報價分別為90200元、92300元,所報價格我公司認為更具有客觀性、合理性和真實性。另外我公司要求對案涉車輛進行復勘,復勘修理完畢的車輛才能確定新配件的實際使用數(shù)量、更換情況,不保障我公司的維修參與權,我公司便無法知情,無法合理定損,也無法核實是否使用低品質的配件維修卻按高品質配件價格申請理賠、實際使用的配件數(shù)量少于購進的配件數(shù)量。另外一審法院也未審查維修費發(fā)票。
周X答辯稱,1.一審評估報告是依法定程序委托,由具有相應鑒定資質機構作出,上訴人在無法定理由和證據(jù)的情況下,其上訴理由不應采納,毫無事實依據(jù);2.上訴人稱有修理廠對材料報價為9萬多元,我認為該報價不具有客觀性、合理性、真實性,修理廠的報價是上訴人單方詢價,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不能推翻評估報告;3.案涉車輛在進行定損時,上訴人已全程參與并知曉車輛損壞程度,不是其參與維修才能確定損失情況,而且其要求參與維修和復勘也無任何合同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就是在濫用上訴權利,拖延履行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其上訴。
周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給付周X車輛損失險保險金181700元;2.案件訴訟費、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案外人泰州市金鼎環(huán)??萍加邢薰鞠堤KM×××××小型客車的車主。2018年11月8日,泰州市金鼎環(huán)??萍加邢薰緸樵撥囅蚰潮kU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328624.8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1月29零時起至2019年11月28日二十四時止。
2019年2月9日22時20分許,泰州市金鼎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洪斌駕駛蘇M×××××的小型客車,在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楊郢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損壞。該事故經(jīng)來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認定王洪斌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泰州市金鼎環(huán)??萍加邢薰鞠蚰潮kU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查勘,雙方對維修費用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9年3月3日,泰州市金鼎環(huán)??萍加邢薰九c周X周X簽訂《理賠權轉讓書》、《索賠權轉讓通知書》,將案涉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索賠權轉讓給周X周X,并向某保險公司郵寄送達了上述通知書。
周X向海陵區(qū)人民法院下設的泰州市保險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室申請協(xié)調處理。2019年3月27日,泰州市保險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室就案涉車輛的損失委托泰州市樂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該機構認定蘇M×××××的小型客車車輛損失181700元。周X為此次鑒定支付鑒定費9000元。
庭審中,因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車僅有一個氙氣燈泡,不分近光燈泡和遠光燈泡。周X對某保險公司的這一點抗辯理由,當庭表示可以減少一個燈泡1734元的訴訟請求,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179966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泰州市金鼎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泰州市金鼎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周X簽訂的《理賠權轉讓書》、《索賠權轉讓通知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交納保費,在保險期間內涉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賠償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因此,某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泰州市金鼎環(huán)??萍加邢薰拒嚀p等。周X作為保險理賠權的受讓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某保險公司辯稱鑒定報告中列明的第28、42、48、51、52、55項應當屬于修復的項目,不應當列入更換配件的范圍,鑒定的損失范圍超出實際損失,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推翻第三方委托鑒定的鑒定結論,故不能成立。周X車損經(jīng)司法評估為181700元、鑒定費9000元,經(jīng)周X當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變更車輛損失保險金數(shù)額為179966元。故對周X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中于判決生效后十日賠付周X車損179966元、鑒定費9000元,合計人民幣18896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934元,減半收取196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周X已經(jīng)預交,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逕交周X)。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一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中爭議焦點是:一審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認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二審中,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鑒定報告所載明的車輛損失評估清單中的第28、42、48、51、52、55項屬于修復的項目還是應當更換,本院依職權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某保險公司對鑒定人的當庭回答持有異議,但某保險公司并無相反的證據(jù)推翻鑒定意見,故本院依法確認一審鑒定報告的證明力,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3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冒金山
審判員 俞愛宏
審判員 陳霄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黃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