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魯0782民初7237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城市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趙XX,男,漢族,住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諸城東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qū)、二層。
負責人:李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山東弘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與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支付保險金17176.50元及代為賠償金49176.50元,共計62353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自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原告為被保險人,其中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5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29553元,并加投不計免賠率險,原告均已交納保險費。2019年8月19日9時10分許,董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峽山區(qū)堤XX路XX處由XX左XX與林長春駕駛的魯GXXXXX號機動車(實際車主為原告、內(nèi)乘杜某、王某、陳某、羅姣)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經(jīng)濰坊市交警支隊直屬偵查大隊認定,董某、林長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因被告未能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特訴至法院。后原告當庭撤回代為賠償金49176.50元的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為支付原告的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等共計32353元。
甲保險公司辯稱,一、魯GXXXXX號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29553元)及不計免賠險,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二、事故對方董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系機動車,因此,應當首先扣除董某應當承擔的交強險部分;三、董某死亡后其繼承人稱其沒有遺產(chǎn),保險公司將無法追償,故不同意賠償原告;四、即使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真實、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責的情形下,按合同約定及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并保留向董某繼承人追償?shù)臋?quán)利;五、原告的車輛損失系其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申請重新鑒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魯GXXXXX號機動車登記車主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和不計免賠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9553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8月4日零時起至2020年8月4日零時止。2019年8月19日9時10分許,案外人董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濰坊市XX區(qū)堤XX路XX處由南向西左轉(zhuǎn)時,遇林長春駕駛魯GXXXXX號機動車(內(nèi)乘杜某、王某、陳某、羅姣)沿峽山區(qū)堤頂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董某、杜某、王某、陳某受傷,車輛受損。董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該事故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偵查大隊認定,董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轉(zhuǎn)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林長春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通過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董某、林長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杜某、王某、陳某、羅姣無事故責任。原告為該事故支出救援費1300元,并提供發(fā)票等為證。
對于涉案車輛在事故中的損失,庭審中經(jīng)被告申請,原、被告協(xié)商,本院依法委托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作出鑒定評估意見書,認為魯GXXXXX號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碰撞嚴重,維修及更換配件金額已超過實際價值,推定全損處理,評估價值扣除殘值3000元后,車損為33750元。被告質(zhì)證認為該價值過高,但未提出反駁證據(jù)。
原、被告均認可機動車損失保險系足額投保。
本院認為,魯GXXXXX號機動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等商業(yè)險,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被告應對原告在事故中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guān)于原告的損失,被告雖辯稱救援費過高,但該費用系原告因本案事故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已提供票據(jù)為證,故認定原告的救援費為1300元;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車損,本院依法委托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后作出的報告合法有效,依據(jù)該評估報告被保險機動車已經(jīng)造成全損,原、被告均認可機動車損失保險系足額投保,故本院認定車損為26553元(責任限額29553元-殘值3000元);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因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未被本院采納,原告主張據(jù)此支出的評估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撤回對代為賠償金的主張,系對其民事權(quán)利的自主處分,本院予以準許。綜上,原告在本案事故中的損失共計27853元。
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2785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主張案外人無遺產(chǎn)無法追償不是免除被告責任的法定事由,對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趙XX保險金27853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0元,減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趙XX負擔431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