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呂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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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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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304民初291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qū)-4010、4101-4110。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765764XXXX。
負責(zé)人:高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齊魯(青島)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呂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qū)。
原告與被告呂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XX經(jīng)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賠款62759.9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保費4986.65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兩項的違約金21883.25元(暫自2018年8月6日計算至2019年6月25日,之后以67746.55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1‰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以上三項合計89629.8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案件受理費及公告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被告呂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簽署了《個人貸款合同(無擔(dān)保條款)》,貸款金額為人民幣80000.00元。被告就該筆貸款向原告投保了貸款保證保險,原告向被告簽發(fā)了《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單約定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投保人為被告,保險金額為95120.00元。貸款發(fā)放后,因被告呂XX未按期償還貸款,被保險人向原告提出理賠,原告作為保險人于2018年8月6日向被保險人做出理賠,賠付金額共計62759.90元。同時,被告未付保費共計4986.65元。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特具此狀,望判如所請。
被告呂XX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經(jīng)審核,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性,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3日,被告呂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遞交投保單,申請為其個人貸款投保,2017年7月14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呂XX簽發(fā)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為被告呂XX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個人貸款提供保證保險。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投保人為呂XX;保險金額95120.00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費率1.7%,每月保險費金額1360.00元;投保人委托被保險人從指定的賬戶中扣除每月應(yīng)繳保險費;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出現(xiàn)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yīng)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guī)定的相應(yīng)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等;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yīng)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yīng)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
2017年7月17日,被告呂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無擔(dān)保條款)一份,約定被告呂XX向該行借款8000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65%,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款。合同第十二條約定:“貸款人一旦認為發(fā)生借款人的上述違約事件,即有權(quán)采取以下任一項或多項措施。(二):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本金、利息及其它應(yīng)付款項?!?br>2017年7月17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向被告呂XX發(fā)放了貸款80000.00元。被告呂XX依約償還9期后出現(xiàn)違約。2018年8月6日,原告某保險公司代被告呂XX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償還了前述保險合同項下的代償款62759.90元。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后,被告呂XX未在約定期限內(nèi)歸還代償款,亦未支付相應(yīng)保費。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6日共計3個月20天,扣除被告呂XX銀行卡內(nèi)的0.02元,未付保費數(shù)額為4986.65元。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呂XX訂立的保證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wù)。被告呂XX未如期向貸款人償還本息構(gòu)成違約,對被保險人而言屬于保險事故,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代被告清償借款本息后,有權(quán)基于保險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清償代償款項。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呂XX償還代償款62759.90元,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告呂XX還應(yīng)支付至理賠之日止(即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6日,合計三期加20天)的保費,被告呂XX尚欠原告保費4986.65元,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呂XX支付上述保費,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呂XX未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構(gòu)成違約,原告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呂XX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繳納違約金,因原告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實尚有其他損失,本院認為違約金應(yīng)以不超過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為準,即按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自理賠當日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違約金為14432.80元(67746.55×24%÷365×324日),對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以后的違約金,亦應(yīng)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呂XX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質(zhì)證等訴訟權(quán)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dān)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62759.90元;
二、被告呂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4986.65元;
三、被告呂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14432.80元(計算至2019年6月25日;以后的違約金,以67746.5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0.00元,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dān)170.00元,被告呂XX負擔(dān)1870.00元;公告費300.00元,由被告呂XX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申海亮
人民陪審員 李思友
人民陪審員 孫其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尹九州
書記員孫學(xu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