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甲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02民終87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qū)。
負責人:于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國浩律師(青島)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國浩律師(青島)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青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山東東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山東東標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2019)魯0281民初92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車輛損失85895元、施救費1000元,較一審判決減少20000元;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中,法院委托榮達欣盛(青島)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魯BXXXXX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105895元。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鑒定的金額與實際損失不相符合,故應當在鑒定報告的基礎上扣除20000元,按照85895元予以賠償車輛損失;二、一、二審訴訟費及其他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涉案事故與上訴人、被保險人均無任何關聯(lián)性,被上訴人之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且被上訴人未經過理賠程序,在上訴人未侵害其合法權利的情況下,直接起訴上訴人于法無據,上訴人不應承擔案件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
被上訴人劉X甲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劉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劉X甲財產損失106895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X甲為魯BXXXXX號車在太平洋保險青島公司投保車損險(限額249446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2019年2月14日,劉X甲駕駛魯BXXXXX號車沿九趙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樹相撞,致車受損,劉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魯BXXXXX號車經施救,劉X甲支付施救費1000元。對于魯BXXXXX號車的損失,榮達欣盛(青島)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調查評估報告》評估鑒定,車輛損失金額為105895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F(xiàn)劉X甲的投保車輛魯BXXXXX號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太平洋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應按照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理賠義務?!惰b定調查評估報告》是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榮達欣盛(青島)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的價值鑒定,評估報告客觀真實,評估程序合法有效,太平洋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并未提出評估程序和評估結論錯誤的證據,因此該結論可作為定案依據。同時保險事故對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害是隨著事故發(fā)生產生的,被保險人的損失是否存在并不以涉案車輛是否實施了維修為前提,某保險公司不應以涉案車輛是否維修作為賠償條件,因此某保險公司關于鑒定結論不能確認車輛損失價值及未提交維修發(fā)票而不予賠償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采信?,F(xiàn)被保險車輛損失情況已經確認,金額為105895元,因此劉X甲主張賠償車損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對劉X甲主張的施救費1000元,系被保險人為防止保險標的物的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對劉X甲的該項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綜上,劉X甲的損失為車損105895元、施救費1000元,共計106895元。對劉X甲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X甲賠償金10689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38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21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同合法有效。被上訴人在保險期間內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于如何確定車輛損失的問題,本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榮達欣盛(青島)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榮達欣盛(青島)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原審據此認定車輛損失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宿 敏
審判員 谷林平
審判員 汪青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邱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