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江蘇誠達公路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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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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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23民初6779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阜寧縣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劉XX,女,漢族,市民,住阜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系原告劉XX之子),漢族,市民,住阜寧縣。
被告:江蘇誠達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寧縣。
法定代表人:陳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臺區(qū)-2幢10層。
負責人:孟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XX與被告、江蘇誠達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達運輸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誠達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陳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孟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二被告向原告賠償醫(yī)療費1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yǎng)費225元、誤工費1200元、護理費120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1557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日15時25分,顧熹駕駛蘇J×××××號輕型普通貨車(內(nèi)載孫加華)沿阜寧縣三灶鎮(zhèn)三灶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迎春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迎春路由北向南行駛的由陶春雷駕駛的蘇J×××××號大型普通客車(內(nèi)載原告劉XX)發(fā)生碰撞,致孫加華、原告劉XX2人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該起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顧熹、陶春雷應分別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孫加華、原告劉XX無責任。蘇J×××××號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原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誠達運輸公司辯稱,1、蘇J×××××號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其責任由我公司承擔。2、原告自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影響傷口愈合,為此住院時間過長。另我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4615元、施救費400元,合計5015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我公司只認可原告醫(yī)療費1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yǎng)費225元,其余費用不予認可。3、蘇J×××××號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亞太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我公司申請該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作相應的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的認定無異議。原告蘇J×××××號車輛的乘客,其損失應該在蘇J×××××車輛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獲賠,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施救費不在本案處理范圍內(nèi)。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原告的費用清單中注明大株紅景天注射液14支,合計1456元,該藥主要用于冠心病、心絞痛,對普通胰島素注射液與本次事故無關,對該費用都應予以剔除,另應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故醫(yī)療費認可8000元,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無異議,交通費認可200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責任認定書、阜寧縣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等,被告誠達運輸公司提供了施救費發(fā)票、保單證據(jù),經(jīng)質證本院對以上證據(jù)予以認定作為定案依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誠達運輸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為市際班車客運、省際班車客運、包車等,蘇J×××××大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誠達運輸公司。2019年7月2日下午,原告乘被告誠達運輸公司的客運班線顧熹駕駛的蘇J×××××號大型普通客車,由阜寧縣三灶鎮(zhèn)前往本縣縣城。途中11時52分,沿阜寧縣三灶鎮(zhèn)三灶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迎春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迎春路由北向南行駛的由陶春雷駕駛的蘇J×××××號大型普通客車(內(nèi)載原告劉XX)發(fā)生碰撞,致原告等人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害。事發(fā)后,原告被送至阜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7月17日出院,住院共15天,出院診斷為左額部頭皮挫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2型糖尿病。共用去醫(yī)療費11491.3元,其中由被告誠達運輸公司墊付4615元。該起交通事故經(jīng)阜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顧熹、陶春雷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劉XX等人無責任。原告現(xiàn)依據(jù)客運服務合同關系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旅客運輸合同承運人應當將旅客安全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被告誠達運輸公司經(jīng)營旅客運輸業(yè),公司所有的蘇J×××××號客車載原告等人從阜寧縣三灶鎮(zhèn)至本縣縣城,原告與被告誠達運輸公司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被告誠達運輸公司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運輸至目的地,而原告在乘被告誠達運輸公司客車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該起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無責,被告誠達運輸公司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誠達運輸公司之間為保險合同關系,而本案是基于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而產(chǎn)生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兩者非同一法律關系,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人身損害沒有直接的賠償義務,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誠達運輸公司可依據(jù)保險合同另行向該合同的相對方主張權利。原告所主張的各項賠償,醫(yī)療費原告主張11500元,本案醫(yī)療費據(jù)實為1149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yǎng)費225元,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誤工費原告按每天80元計算主張1200元,因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年滿68周歲,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明原告受傷前一年連續(xù)工作證明及收入減少證明,故對此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護理費住院15天,住院期間1人護理,標準參照當?shù)赝茸o工的勞動收入,確定為每天80元,計1200元;交通費根據(jù)原告就醫(yī)地點、居住地距醫(yī)院遠近及需往返次數(shù)本院酌定300元。綜上,被告誠達運輸公司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149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yǎng)費225元、護理費1200元、交通費300元,計13666.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誠達公路運輸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劉XX賠償13666.3元,扣減其已墊付的4615元,其尚須賠償9051.3元。
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元,減半收取95元,由原告劉XX負擔12元,由被告江蘇誠達公路運輸有限公司負擔8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譚建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張旖旎
書記員 李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