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姚XX、桂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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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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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81民初4805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800851339XXXX(1-1)。
負責人:孫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安徽益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安徽益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姚XX,男,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桂XX,男,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與被告姚XX、桂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XX、桂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費4659.26元、貸款本息73478.65元,合計78137.91元,并以78137.91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2018年3月2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3、公告費300元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姚XX因向銀行貸款需要向原告方申請投?!皞€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雙方于2017年4月7日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約定原告為被告姚XX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貸款85000元提供保證保險,約定: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金額為93995.01元;保險費為42299.28元,每月保險費為1174.98元,保險費支付方式為每月支付保險費。并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2017年4月11日被告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貸款85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即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截止2018年1月30日被告逾期還款80天,經(jīng)貸款銀行催告,原告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代姚XX清償了借款本息73478.65元,同時貸款銀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wù)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確認書,依法取得了對被告的追償權(quán)。另截止2018年1月30日,被告姚XX應(yīng)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10個月度保險費計11749.80元(1174.98元X10個月),但被告姚XX只繳納了保險費7090.54元,尚欠保險費4659.26元。被告桂XX于2017年4月10日以書面方式承諾自愿作為該筆貸款的共同還款人。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了保證責任,但被告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保險費及代償?shù)馁J款本息。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材料有:
1、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被告姚XX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身份及主體資格。
3、投保單、保險單復印件(當庭已出示原件),證明被告向原告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的事實,及對保險限額、保險費金額、保險費用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
4、個人貸款合同、貸款借據(jù)復印件(當庭已出示原件),證明被告姚XX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貸款85000元的事實。
5、銀行交易明細復印件(當庭已出示原件),證明被告姚XX逾期還款的事實及原告已代其清償本息73478.65元的事實。
6、代償債務(wù)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確認書、代償債務(wù)通知書復印件(當庭已出示原件),證明原告代姚XX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支付貸款本息的事實及貸款銀行將對被告姚XX追償權(quán)全部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原告的事實,原告已依法取得追償權(quán)。
7、光大銀行共償確認書復印件(當庭已出示原件),證明被告桂XX于2017年4月10日以書面方式承諾作為該筆貸款共同還款人的事實。
8、公告費發(fā)票復印件(當庭已出示原件),證明原告支付公告費300元的事實。
姚XX未予答辯。
姚XX未提供證據(jù)材料。
桂XX未予答辯。
桂XX未提供證據(jù)材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4月5日,被告姚XX因需銀行貸款在原告投?!皞€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2017年4月7日,雙方簽訂了《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原告為被告姚XX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貸款85000元提供保證保險,約定: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金額:93995.01元;保險費:42299.28元,每月保險費:1174.98元;保險費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保險費。并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2017年4月10日,被告桂XX以書面方式承諾自愿作為該筆貸款的共同還款人。2017年4月11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向被告姚XX發(fā)放貸款85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截止2018年1月30日被告逾期還款80天,經(jīng)貸款銀行催告,2018年1月30日,原告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代姚XX清償了借款本息73478.65元,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wù)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確認書,該確認書載明:本行同意接受上述賠款,并同意于收到上述賠款的同時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shù)娜繖?quán)益轉(zhuǎn)讓給貴公司,以解決上述保單項下的全部索賠。被告姚XX只繳納了保險費7090.54元,截止2018年1月30日,被告姚XX應(yīng)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10個月度保險費計11749.80元(1174.98元/月X10個月),尚欠保險費4659.26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計,被告未支付保險費及代償?shù)馁J款本息。2019年10月11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費4659.26元、貸款本息73478.65元,合計78137.91元,并以78137.91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2018年3月2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擔訴訟費、公告費。審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公告送達費30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姚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險保險單,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有效。合同簽訂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依約向被告姚XX發(fā)放貸款85000元。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wù)人追償。被告姚XX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wù),在逾期80天的情況下,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向擔保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權(quán)利。原告某保險公司代替被告姚XX履行了還款義務(wù),原告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保證責任,其有權(quán)向被告姚XX追償墊付的貸款本息,因此,對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姚XX立即支付原告代償款73478.6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姚XX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保險費為42299.28元,每月保險費為1174.98元。截止2018年1月30日,被告姚XX按保險合同約定應(yīng)向原告支付10個月的保險費11749.80元(1174.98元/月X10個月),扣除其已繳納的保險費7090.54元,剩余保險費4659.26元未付。上述保險費屬于依據(jù)被告姚XX與原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應(yīng)繳納的保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對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姚XX支付逾期保險費4659.2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姚XX在保證保險單特別約定(1)約定了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按日千分之一,按該約定年利率為36%,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應(yīng)當予以調(diào)整,故對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姚XX從2018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XX、桂XX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73478.65元;
二、被告姚XX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險費4659.26元;
三、被告姚XX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代償款73478.65元,自2018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代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3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姚XX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待執(zhí)行時一并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雷經(jīng)天
人民陪審員 袁冬年
人民陪審員 彭俊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笪祖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