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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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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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1618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樂清市。
負責人:馬XX,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系公司員工。
被告:楊XX,男,布依族,住貴州省赫章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為人壽樂清公司)與被告楊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壽樂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庭參加訴訟。被告楊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的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人壽樂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楊XX償還原告墊付的保險理賠款60461.10元。事實和理由:案外人陳昶旭就發(fā)動機號BBXXX137號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2018年8月1日5時44分,被告楊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浙DXXXXX號小型轎車(發(fā)動機號BBXXX137),途經(jīng)諸暨市地方時,與行人陳炳仁發(fā)生碰撞,造成陳炳仁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據(jù)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952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陳炳仁醫(yī)療費各項經(jīng)濟損失60461.10元。因被告楊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guī)定,構成交強險免責。2019年5月23日原告已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并依法獲得追償權。原告遂訴至來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楊XX未作答辯。
原告人壽樂清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營業(yè)執(zhí)照、交強險抄件、行駛證、事故認定書、(2019)浙0681民初1952號民事判決書、銀行電子回單。被告楊XX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對上述證據(jù)材料進行質證及抗辯的權利。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與原告主張事實相關聯(lián),且原告自愿對其提供的證據(jù)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告人壽樂清公司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為追償權糾紛。浙DXXXXX號事故車輛在原告人壽樂清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因被告楊XX在事故發(fā)生時屬于無證駕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痹嫒藟蹣非骞疽严虬竿獾谌岁惐寿r償60461.10元,為此,原告人壽樂清公司在賠償范圍內享有追償權。原告的訴請,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鑒于本案事實已基本查清,故依法應予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XX應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60461.10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2元,由被告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迪光
審 判 員 趙曉妤
人民陪審員 何芳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傅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