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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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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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民終84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qū)-12層。
主要負責人:劉X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青島市城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系青島即墨成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282民初35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劉X甲的訴請或發(fā)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劉X甲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僅根據(jù)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公估公司)的鑒定報告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78條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一審時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鑒定人拒不出庭,故該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認定車損金額的依據(jù);2.劉X甲在車輛最終定損確定前將車輛轉賣,導致受損零部件無法核實,維修或更換無法查清,鑒定人僅根據(jù)照片鑒定,因其沒有維修資質,無權根據(jù)受損照片決定零部件維修還是更換,從而無法確定維修金額。劉X甲轉賣車輛導致事故損失無法查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上訴人劉X甲辯稱,1.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其第一時間報警,并向某保險公司報案,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即墨交警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派了一名查勘員來到現(xiàn)場,拍了幾張照片就走了,無任何交待。幾天后該公司又派來一名查勘員,看完現(xiàn)場后告之不定損,讓其找公估機構定損。因此,劉X甲申請即墨交警大隊委托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信事務所)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鑒定報告認定車損為320027元、鑒定費9600元。2018年12月7日鑒定報告出來后,劉X甲曾多次找某保險公司協(xié)商理賠事宜,均被該公司無端拒賠。劉X甲無奈訴至法院,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出爾反爾,以未參加車輛定損為由,認為鑒定數(shù)額過高,提出重新鑒定,一審予以采納。雖然一審判決使劉X甲損失10余萬元,但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服判息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其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劉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劉X甲保險理賠款32萬元及鑒定費9600元,案件受理費由該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6年12月28日,劉X甲為其名下魯BXXXXX號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其中投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376976元及不計免賠附加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劉X甲依約交付了保險費。
2017年5月8日19時,劉X甲的司機展萬里駕駛被保車輛沿濱海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南山路口南20米處,與前方孫占成駕駛的魯FXXXXX號重型貨車發(fā)生追尾的交通事故,致被保車輛損壞。即墨交警大隊認定,展萬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孫占成不負事故責任。經(jīng)即墨交警大隊委托,金信事務所對被保車輛進行了定損,該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認定被保車輛的車損價值為320027元。為此,劉X甲支付鑒定費9600元。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以未參加金信事務所對被保車輛定損為由認為鑒定數(shù)額過高,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一審采納并依法委托大華公估公司對被保車輛車損進行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因劉X甲的被保車輛已轉賣,一審法院到金信事務所調取了被保車輛的拆檢照片,并通知某保險公司提交相關的車損照片,供鑒定機構確定維修項目并進行定損,但該公司一直未提交車損照片,大華公估公司依據(jù)一審法院調取的拆檢照片,在與某保險公司溝通后確定了維修項目,并參照4S店維修價格,鑒定被保車輛維修費用為221180元(已扣除殘值)。
一審法院認為:劉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嚴格履行。被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劉X甲主張的被保車輛車損維修費32萬元,某保險公司不認可,一審依法委托大華公估公司重新鑒定,該公司出具的《車輛車損維修費用評估報告》認定被保車輛維修費用為221180元,該維修費數(shù)額一審予以認定,劉X甲主張的其他維修費,證據(jù)不足,一審不予支持。劉X甲主張的鑒定費9600元,因其提交的鑒定報告一審未予采信,該費用應由劉X甲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以大華公估公司未通知其參加鑒定為由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不認可理由不成立,一審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劉X甲支付車損理賠款221180元,以上款項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逾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劉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244元,由劉X甲負擔205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190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車輛車損數(shù)額的認定。
涉案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系一審法院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依法委托大華公估公司經(jīng)評估后作出,某保險公司無證據(jù)證明大華公估公司無鑒定資質或相關鑒定人員無鑒定資格。某保險公司在上訴狀中稱其在一審中曾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但無證據(jù)證明。基于涉案車輛業(yè)已被轉賣,在一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提交相關的車損照片,該公司不提交的情況下,大華公估公司根據(jù)一審法院從金信事務所調取的車輛拆檢照片,與某保險公司溝通后確定維修項目,從而作出的鑒定結論應成為確定車損數(shù)額的依據(jù)。因此,一審法院根據(jù)鑒定結論,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劉X甲車損理賠款221180元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宿 敏
審判員 汪青松
審判員 谷林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邱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