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馬XX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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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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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4民初3089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鄢陵縣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
負責(zé)人:于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XX,男,漢族,住河南省鄢陵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馬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胡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償款48462.04元、拖欠保費3394.81元,共計51856.8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51856.85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標(biāo)準(zhǔn)從原告代償之日2018年3月2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2017年1月12日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許繼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64000元,貸款分36期償還,應(yīng)光大銀行要求被告作為投保人,光大銀行作為被保險人,在原告處購買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一份,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為70772.71元,同時約定如投保人逾期歸還貸款,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dān)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息的賠償責(zé)任,保險人賠償后,如投保人未向保險人支付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保險人有權(quán)自賠償當(dāng)日起至投保人清償完畢止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標(biāo)準(zhǔn)計算違約金。后因被告逾期向銀行還款,原告應(yīng)光大銀行的請求于2018年3月2日代被告向光大銀行清償了借款合同項下未清償?shù)娜抠J款本息共計48462.04元,但上述款項及違約金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馬XX未到庭,亦未進行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2日,被告馬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許繼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64000元,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650%,自2017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分36期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被告馬XX提供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編號為PBXXX01741100000000021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保險合同約定金額為70772.71元,費率為1.6000%(月),每月保險費金額1132.38元,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賠償?shù)却?0天。合同第五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當(dāng)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yīng)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guī)定期間內(nèi)的還款義務(wù),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視為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yīng)的利息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保險單中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dāng)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dāng)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后被告馬XX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2018年3月2日,原告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代被告馬XX向光大銀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48462.04元,被告馬XX尚欠原告逾期保費3394.81元。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馬XX簽訂保證保險合同,因被告馬XX逾期向案外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許繼支行償還貸款,原告某保險公司按保證保險合同約定代被告馬XX償還下余貸款及利息?,F(xiàn)原告某保險公司按保證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馬XX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及欠付保費,故本案應(yīng)為保險合同糾紛。被告馬XX借款后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wù),導(dǎo)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根據(jù)保證保險合同約定,原告有權(quán)要求被告歸還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賠款項48462.04元、拖欠保費3394.81元,共計51856.8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馬XX違約,應(yīng)當(dāng)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日千分之一明顯過高,應(yīng)按全國銀行間同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自代為清償之日即2018年3月2日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48462.04元、未付保費3394.81元,共計51856.85元及違約金(以51856.8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3月2日起按照全國銀行同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1096元,減半收取548元,由被告馬XX承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遞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劍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牛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