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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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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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3民初153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密市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鄭州市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西太康路12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968106XXXX。
負責人:彭XX,任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河南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替代交通費共計50085元;2、本案的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7日20時5分許,王學勇駕駛豫R×××××號大客車由鄭堯高速上行至24KM+900M處時車輛發(fā)生燃燒,未有人員傷亡。豫A×××××號小客車在上述車輛左側(cè)與豫A×××××號小客車發(fā)生碰撞不能移動,受上述燃燒車輛烘烤受損。其中豫A×××××號小客車系原告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所有的車輛進行了實際修理,原被告就賠付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利,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主要答辯和質(zhì)證意見為:1、根據(jù)商業(yè)險保險條款第一章第九條第三項可知,本案屬于免賠事項,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2、由于涉案車輛存在第一受益人,因此原告需提供第一受益人出具的賠款支付給原告的書面授權(quán)同意書,否則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3、涉案車輛損失根據(jù)保險條款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已履行完畢,且原告已認可。4、如判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本案存在致害方,應當劃分責任比例,且被告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向致害方追償。5、訴訟費被告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27日20時5分許,王學勇駕駛豫R×××××號大客車由鄭堯高速上行至24KM+900M處時車輛發(fā)生燃燒,未有人員傷亡。此時,原告張XX駕駛的豫A×××××號小客車在燃燒車輛左側(cè)與王如賓駕駛的豫A×××××號小客車發(fā)生碰撞不能移動,受上述燃燒車輛烘烤受損。
另查明,1、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張XX駕駛的豫A×××××號車登記在其本人名下,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418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被保險人系本案原告張XX,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壩頭支行。2、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張XX駕駛的車輛分別因與前車碰撞和受燃燒車輛烘烤致?lián)p,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就豫A×××××號車與前車碰撞所造成的損失56600元已予以實際賠付。3、事故發(fā)生后,豫A×××××號車由鄭州恒通拖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施救,施救費共計800元。4、事故發(fā)生后,豫A×××××號車在鄭州威佳泰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維修費共計41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張XX為其所有的豫A×××××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就部分賠付問題存在爭議,現(xiàn)就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總結(jié)并認定如下:1、原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原告主張其作為豫A×××××號車的所有人,有權(quán)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履行相應的賠付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保單中約定有第一受益人,原告應得到第一受益人的授權(quán)同意,否則原告主體不適格。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涉案車輛已經(jīng)得以維修并由原告支付了維修費用,涉案保單中約定的第一受益人的相關(guān)利益并未受損,原告無須得到第一受益人的授權(quán)同意,其有權(quán)作為本案原告直接主張相關(guān)損失。2、豫A×××××號車因燃燒車輛烘烤致?lián)p是否屬于涉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根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六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二)火災、爆炸;……”的相關(guān)約定,本次事故中豫A×××××號車因燃燒車輛烘烤致?lián)p明顯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情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豫A×××××號車因燃燒車輛烘烤致?lián)p屬于保險條款第九條“下列原因?qū)е碌谋槐kU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中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的主張不予采信。關(guān)于原告所有的豫A×××××號車的損失認定:1、車輛損失41000元,由原告提交的鄭州威佳泰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費增值稅發(fā)票和維修清單為證,符合涉案保險相關(guān)約定,本院予以支持。2、施救費800元,由原告提交的鄭州恒通拖車服務有限公司施救費增值稅發(fā)票為證,符合涉案保險相關(guān)約定,本院予以支持。3、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該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張XX保險金共計418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張XX保險金共計41800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52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23元、由原告張XX負擔10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李 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徐戈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