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X、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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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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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民終12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原告):曾XX,男,漢族,住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四川敘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
主要負責人:郭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江蘇翰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曾XX因與被上訴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58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曾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曾XX保險金5200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將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安乘?!毖诺想妱榆嚤kU服務卡中的保險金適用比例賠付條款認定為合同約定條款,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鞍渤吮!毖诺想妱榆嚤kU服務卡上無曾XX簽名,某保險公司也未對保險金適用比例賠付作出任何解釋說明,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保險金適用比例賠付條款對曾XX不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保險合同投保人是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雙方進行了充分的協(xié)商,最后達成一致,在投保單中,對于保險人的免責事項,保險人做出了提示,并按照保險法規(guī)定對免責條款進行書面和口頭的說明,有投保單上投保人蓋章簽字證明。曾XX作為被保險人,享受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障和利益,合同中的賠付比例條款實屬合同權利義務條款,并非免責條款,曾XX受傷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依照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可以申請免責,但保險人本著積極解決糾紛的態(tài)度,對于曾XX的損失按照賠付條款的比例采取了給予賠償?shù)膽B(tài)度,其損失已經(jīng)合理的得到了彌補,一審法院判決是建立在事實和合同約定的基礎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曾XX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賠償曾XX保險金5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4日,曾XX在宜賓市南門橋頭的雅迪牌電動車銷售總店購買了一輛藍色雅迪牌電動車(車架號:779421810345597),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安乘?!北kU產(chǎn)品。該保險合同約定:1.保險期限自2018年6月4日0時至2019年6月3日24時止;2.承保險別:意外傷害最高賠償金額50000元,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最高2000元;3.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第一級給付比例100%,第二級給付比例90%……第九級給付比例20%,第十級給付比例10%;4.意外醫(yī)療的絕對免賠額為100元,超過絕對免賠額部分,給付比例100%,服務方只負責超過免賠額之上且在賠償限額之內的賠償金額。
2019年4月29日,曾XX騎該雅迪牌電動車在途經(jīng)宜賓市翠屏區(qū)象鼻街道(特區(qū)飼料廠門口)時不慎摔倒受傷。當即被送往宜賓蜀南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右側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右肩關節(jié)肩袖撕裂傷;3.右側肱骨頭半脫位;4.右肩部軟組織挫傷;5.雙肘關節(jié)軟組織皮膚搓擦傷;6.多處軟組織挫擦傷;7.輕度脂肪肝。經(jīng)住院治療14天后,于2019年5月13日好轉出院,出院診斷同入院診斷。曾XX此次住院共計產(chǎn)生醫(yī)療費19053.94元,其中醫(yī)療保險報銷12448.32元,曾XX自行支付6605.62元。
2019年7月31日,經(jīng)曾XX委托,四川金沙司法鑒定所作出川金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537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曾XX右肩關節(jié)功能障礙評定為十(拾)級傷殘;2.被鑒定人曾XX后期醫(yī)療費約需人民幣壹萬壹仟圓(小寫:11000元)。后因曾XX認為其本次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安乘?!北kU限額內賠付,且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證人卿某到庭證實,2019年4月在前往曾XX家的路上,看見曾XX騎一輛藍色電動車在特區(qū)飼料廠門口摔倒受傷。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全面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為:1.曾XX是否是騎雅迪電動車受傷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根據(jù)傷殘等級按比例賠付結合雙方的爭議焦點,評判如下:
根據(jù)曾XX提供的醫(yī)療病歷等證據(jù),可以確定曾XX系騎電動車摔倒受傷。其次,根據(jù)證人證實,看見曾XX摔倒時所騎電動車為藍色,再結合曾XX購買的雅迪牌電動車為藍色分析,可以確認曾XX受傷時所騎電動車系其購買的雅迪牌電動車。
曾XX騎自己購買的雅迪牌電動車摔倒受傷,因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安乘?!鄙虡I(yè)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其本次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曾XX投保的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因雙方保險合同約定,傷殘賠償根據(jù)傷殘等級按比例賠付,故曾XX要求按保險賠償最高限額賠付的訴稱意見缺乏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采納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確定根據(jù)傷殘等級按比例賠付。因曾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且保險合同約定按10%給付賠償金,故對曾XX訴請的傷殘賠償金支持為5000元(最高賠償限額50000元X10%)。
對于曾XX的醫(yī)療費,因實際支付醫(yī)療費6605.62元,超過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絕對免賠額100元,且超過絕對免賠額部分又超出了醫(yī)療費保險最高補償限額2000元,故一審法院依法支持曾XX的醫(yī)療費補償額為2000元。
綜上,對于曾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依法確認由某保險公司賠償7000元(5000元傷殘賠償+2000元醫(yī)療補償)。因某保險公司未按保險合同約定對曾XX的損失進行賠償,故應承擔其敗訴部分相應的訴訟費用。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曾XX各項損失共計7000元。如果上述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00元,減半收取計550元,由原告曾XX負擔47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2元。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保險服務卡中關于比例賠付條款對投保人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結合一、二審查明事實,案涉比例賠付條款系減輕保險人責任的保險條款,對投保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是從比例賠付條款的性質來看,責任比例條款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擔損失進行賠付的方式,在性質上屬于免除責任條款,在形式上屬于保險人單方制作的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責任比例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人應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確說明。
二是從本案的投保過程來看,在案證據(jù)僅有一張“安乘保”保險卡,某保險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該卡片載明的保險須知中明確,消費者購車時須通過雅迪店面專業(yè)APP上傳錄入被保險人身份信息,否則不能完成投保,從該須知可以看出,案涉保險險種系線上+線下投保。線下投保過程不能反映出有對相關的限責和免責條款進行加黑加粗的提示和明確說明過程。網(wǎng)絡投保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1.網(wǎng)頁主動彈出保險格式條款對話框,完整展示條款內容,并采用特殊字體、符號、醒目顏色對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示;2.已設置強制停留閱讀程序,保證投保人在合理時間內強制性閱讀合同條款;3.通過音頻、視頻、flash、人工在線服務、人工電話服務等多種形式對保險合同中專業(yè)化、技術化、復雜化條款及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進行普通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4.投保流程有專門的“投保人聲明”設置,投保人明確確認其已理解合同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內容并自愿投保;5.投保流程中有關于客戶身份識別的設置,如人臉識別、電子簽名、短信驗證等。因此眾安在線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證明已在網(wǎng)絡投保中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和提示義務,免除保險人責任的部分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效力。
三是從舉證責任分配來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在曾XX投保時對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換言之,即便如其所言,投保人系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其也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向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綜上所述,曾XX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5877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曾XX各項損失共計5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00元,減半收取5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各方當事人均同意由敗訴方直接向預交方支付,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市分公司將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1475元徑行支付曾XX。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付兵
審判員 張力驍
審判員 陳 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黃相中
書記員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