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徐德銅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贛0482民初25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九江市。
負責人劉共智。
委托代理人廖益紅,江西惟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德銅,男,漢族,住共青城市。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徐德銅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戴大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益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6年6月14日13時25分許,被告徐德銅駕駛贛G×××××小車沿共青城市文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左家路翰林世家小區(qū)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沿左家路由西往東方向駕駛二輪電動車的陶某發(fā)生碰撞,導(dǎo)致陶某受傷、兩車受損。該起事故經(jīng)共青城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徐德銅無證駕駛,承擔全部責任。因贛G×××××小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陶某因事故起訴至法院,經(jīng)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原告在交強險內(nèi)代為賠付77569.38元。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陶某賠付了77569.38元,依法可以向被告追償,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77569.38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德銅未提出答辯意見,亦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13時25分許,被告徐德銅無證駕駛未年檢的贛G×××××小車沿共青城市文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共青城市左家路翰林世家小區(qū)路口路段左轉(zhuǎn)彎時,與沿左家路由西往東方向駕駛臨九江時G0911二輪電動車的陶某發(fā)生碰撞,導(dǎo)致陶某受傷、兩車受損。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徐德銅承擔全部責任。之后,陶某因該起交通事故賠償事宜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作為贛G×××××小車交強險的保險人即原告某保險公司先行向陶某賠付77569.38元。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陶某賠付了77569.38元。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有原告某保險公司的當庭陳述、(2016)贛0482民初786號和(2017)贛04民終718號民事判決書、業(yè)務(wù)付款回單等證據(jù)予以佐證,且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徐德銅無證駕駛贛G×××××小車導(dǎo)致陶某受傷,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涉案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人被法院判決先行代為賠付了77569.38元。因被告系無證駕駛,故原告享有向被告追償?shù)臋?quán)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7569.38元及利息,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德銅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以缺席判決。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德銅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原告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77569.38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或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即869.50元,由被告徐德銅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yù)交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戴大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倪嫦
書記員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