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龐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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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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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8民終23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市西市區(qū)、二層部分。
法定代表人:于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封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龐XX,男,漢族,漢族,現(xiàn)住大石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營口市鲅魚圈區(qū)海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營口市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龐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營口市西市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803民初13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營口市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2019)遼0803民初1385號判決書。二、改判我公司不按評估金額27005元賠償,應按實際修復費用賠償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三、改判我公司不賠償施救費35000元。四、改判我公司不賠償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鑒定費5000元。五、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按照評估報告金額判決我公司賠償被上訴人,但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存在問題,不應做為車輛損失的證據(jù)使用。我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接到營口中恒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的電話通知,通知我公司于7月4日參與原告龐XX車輛評估過程。我公司人員到達評估地點后發(fā)現(xiàn),被申請評估的車輛并未到達現(xiàn)場,也未查驗到相關損失的殘件,故對該車產(chǎn)生的真實損失無法確認,導致評估鑒定無法進行。但評估公司執(zhí)意要求按原告所提供的損失照片進行評估,并要求我公司簽字,我公司工作人員拒絕簽字。評估公司在無任何證據(jù)的情形下對車輛做出評估,其行為嚴重違反《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合法、客觀、科學、準確的對車輛進行評估”的規(guī)定。依據(jù)《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受檢人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檢驗的;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其他情況使鑒定無法進行的”,應當中止或終止鑒定。該份評估報告所評估的零部件無法確認實際損失程度與本事故有關和實際損失程度,應視為無效,不應作為證據(jù)使用。原告在鑒定時不提供被檢標的車輛、車輛維修的零部件及殘值拒不提供證據(jù)及實物進行驗標,明顯是逃避車輛被檢的事實,存在通過無依據(jù)評估惡意擴大損失的意圖。被上訴人修復配件應與本起事故有關,且維修金額應與市場價格相符,實際修復完成后,提供正式維修發(fā)票,我公司可按照實際發(fā)生金額進行賠償。否則被上訴人會因此有不當?shù)美?,侵害我公司利益,造成國有資產(chǎn)的流失。二、對于施救費,施救費發(fā)票為稅務局代開35000元。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施救項目與施救明細,無法證明其施救過程真實存在與施救費的真實性。根據(jù)遼H×××××-遼H×××××車輛損失現(xiàn)場情況,該車輛并不需要施救。施救費發(fā)票35000元上訴人不予認可,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三、一審法院將案件受理費1050元,鑒定費5000元判決由我公司承擔,根據(jù)《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七款律師費,未經(jīng)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此項費用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賠償。
龐XX辯稱,一、關于上訴理由第一項,上訴人保險公司在原審中對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的異議沒有在評估報告所規(guī)定的5日內(nèi)提出,不符合法定程序,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而且其提出的異議并沒有客觀的證據(jù)能夠支持,因此,其異議不成立。二、由于上訴人沒有履行及時定損的法定義務,才導致車輛損失無法確定。在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下,由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從而確定車輛的合理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次評估程序合法,鑒定過程中也剔除了修理廠的不合理報價,最終的鑒定結論也符合實際損失,原審法院按照評估報告判決車輛損失符合本案事實。三、關于上訴理由第二項,上訴人單方認為施救費用過高沒有客觀依據(jù)。而且其上訴理由也不符合本案事實。答辯人的車輛肇事后導致車輛的前面板,儀表臺,車輛的電器和制動系統(tǒng)均已損壞,這些情況從損失照片可以很容易就能確定,這樣的車輛根本不可能繼續(xù)行駛。而且導致車輛施救費用較高的原因是由于事故發(fā)生的地點非常偏遠,事故地點的瓜州縣屬于甘肅省酒泉市,該地與新疆接壤的荒漠地區(qū),事故發(fā)生后,答辯人聯(lián)系當?shù)亟痪牶彤數(shù)氐能囮牼鶡o法施救,答辯人才聯(lián)系了當?shù)氐臓恳囓囶^和掛車分別拖走,由于施救距離太遠,導致施救費用較高是有原因的,原審法院判決符合本案事實。四、關于上訴理由第三項,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和訴訟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
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在車損險的保險限額內(nèi)全額賠付原告的車輛損失、施救費暫定5萬元,具體金額待評估后確定;2.訴訟費、評估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14日,原告與營口金源運輸有限公司簽訂《掛靠車輛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遼H×××××、遼H×××××號車輛掛靠在營口金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2月27日,遼H×××××車輛以營口金源運輸有限公司名義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責任限額233632元,保險期間2018年3月10日0時至2019年3月9日24時;遼H×××××號車輛以營口金源運輸有限公司名義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責任限額70560元,保險期間2018年3月10日0時至2019年3月9日24時。2018年11月29日20時39分,薄浩駕駛遼H×××××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H×××××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瓜州縣貨場院內(nèi)由東向西倒車時與原告由北向南行駛的遼H×××××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H×××××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相撞,造成雙方的車輛損壞,經(jīng)交警認定薄浩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根據(jù)原告申請,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營口中恒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車輛損失價格為27005元。被告認為案涉車輛未到達現(xiàn)場,亦未檢驗到相關損失的殘件,鑒定機構鑒定違法,鑒定結論不能采信,但被告未在收到鑒定評估報告書之日起5日內(nèi)提出書面異議。原告支付鑒定費5000元。因事故發(fā)生地點偏遠,最近施救點離事故發(fā)生地有較長距離,施救需要花費巨額施救費。原告聯(lián)系事故發(fā)生地牽引車輛將受損車頭拖回,將掛車送至卸貨地點,花費施救費35000元。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遼H×××××、遼H×××××號車輛已經(jīng)年檢,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3月。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原告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肇事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該車輛已經(jīng)年檢,被告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賠償。被告對評估報告有異議,但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出書面異議,且評估價格與案涉車輛的實際損失相符,故本院對評估結論予以采信。原告車輛損失評估價格為2700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施救費35000元,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案案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惫试婵梢罁?jù)保險合同要求被告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被告向原告賠償后,在賠償金額的范圍內(nèi)被告可向第三人肇事車輛遼H×××××的實際所有人請求賠償。被告抗辯原告的損失應由肇事車輛遼H×××××的實際所有人予以全額賠償,要求追加其為被告,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及施救費共計62005元,依法應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營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原告龐XX6200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鑒定費5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營口市中心支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交)。
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按《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上訴人在向被上訴人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R虼松显V人該方面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后,上訴人并沒有對鑒定結論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原審法院依據(jù)該鑒定結論進行判決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營口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營口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憲云
審判員 楊 健
審判員 姚 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馮帆
書記員蘇嘉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