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9民終515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東臺市。
負責人: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東臺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東臺市海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2019)蘇0981民初38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撒銷一審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的車輛于2019年2月25日在大豐區(qū)行駛時碰花壇,致車輛受損,后起訴至一審法院,經委托鑒定認定車輛全損,受損車輛雖經法院委托鑒定,但上訴人認為該車輛沒有達到全損的標準,車輛依舊可以修理,其修理費用6萬元比較合理。二審中,上訴人補充:1.車輛實際是修復使用,并沒有按照推定全損處理,評估公司僅憑外觀損失和有關拆檢項目沒有具體的項目清單,在發(fā)動機和車殼良好的情況下,憑主觀作出沒有修復價值有悖于事實情況的結論,是對上訴人利益的侵害。2.評估公司經營范圍不適可,其為二手車鑒定評估,案涉車輛并非二手車,無資質的評估,導致做出錯誤的結論。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明顯有失公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王XX辯稱,1.一審法院依據評估報告作出判決,合法有效,適用法律正確。2.保險公司在抗辯時,稱該車輛6萬元左右可以修理,但被上訴人的車輛在事故發(fā)生以后,就停放在東臺4S店,東臺4S店認為該車輛6萬元無法修理,所以沒有修。被上訴人多次找保險公司處理,在沒有任何結果的情況下才提起訴訟,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3.案涉評估公司具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資質,有事故車輛的鑒定資質。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王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輛損失等合計100081.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XX系蘇J×××××車輛所有人,2018年11月30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100000元。不計免陪。2019年2月25日12時39分許,王XX駕駛蘇J×××××小型轎車沿20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草堰鎮(zhèn)荷塘月色飯店門前路段,車輛撞到花池子,造成王XX輕微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209824201980005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4月12日,東臺市南沈灶鎮(zhèn)轟車軒汽車修理部出具了江蘇省增值稅發(fā)票,勞務*施救費*吊車費2200元。經一審法院委托,鹽城縱橫聯(lián)合資產評估事務所于2019年7月1日作出鹽縱橫評字(2019)第1017號蘇J×××××號小型轎車損失評估報告書。評估意見:該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車損值為人民幣壹拾萬零陸佰捌拾壹元陸角整(含殘值7800元)。花去鑒定費5000元。某保險公司認定評估價值過高,但未提供證據足以可能推翻鑒定意見。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中保險責任部分第七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雙方各持己見,致本案調解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王XX為蘇J×××××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費,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之間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王XX駕駛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該車受損,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該事故屬于保險責任事故,王XX系蘇J×××××號小型轎車的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故王XX有權主張賠償。蘇J×××××號小型轎車評估全損為人民幣壹拾萬零陸佰捌拾壹元陸角整(含殘值78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數(shù)額過高,未提供足以推翻評估意見的證據,故不予采信。故本案車輛損失金額100681.60元,一審法院予以認定。關于本案施救費的問題。施救費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保險法及保險條款,該費用應當由保險人承擔。但王XX發(fā)生的事故地點在鹽城市大豐區(qū),其居住地在東臺市,而其提供的票據是東臺市汽車修理部,故施救費用一審法院認定王XX擴大了損失,某保險公司認可600元施救費,一審法院酌情認定800元。另評估費5000元,是車輛損失評估必然發(fā)生的合理費用,亦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綜上,對王XX主張賠償損失93681.60元(100681.60-7800+800)、負擔評估費5000元,合計98681.60元,予以支持;對王XX主張的其他損失賠償,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向王XX支付98681.60元;二、駁回王XX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2,減半收取1151元,由王XX負擔5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100元。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定損單和報案保險記錄,擬證明案涉車輛定損為60000元及車輛已實際修理,所以鑒定機構推定全損是不恰當?shù)?。王XX質證認為,保險公司的定損單,并沒有經被上訴人及4S店確認能夠修復,如果4S店60000元能夠修理,被上訴人也不至于多次找保險公司要求處理?,F(xiàn)案涉車輛被上訴人以3000元價格已轉讓給他人,對之后的情況不清楚。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無異,對一審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當事人爭議焦點為:1.案涉車輛損失如何確定;2.評估公司有沒有相應的評估資質。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愿簽訂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案涉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1.關于案涉車輛損失。因雙方對車損金額存在爭議,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經查勘,認定無修復價值,推定為全損。上訴人認為案涉車輛未達到全損,其定損60000元可以修復,但在一審審理中上訴人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單方定損的價格可以修復車輛至事故前的狀態(tài),現(xiàn)其認為車輛實際維修,但并不足以否定評估結論。故案涉評估報告能夠作為確定車輛損失的依據。2.案涉評估機構及鑒定評估人具有二手車評估資格,二手車評估機構和人員可以鑒定評估涉案事故車輛。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曉平
審判員 陳素娟
審判員 胥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邵繪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