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寶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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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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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804民初19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營口寶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營口市鲅魚圈區(qū)。
法定代表人:于XX,系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營口市鲅魚圈區(qū)海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辦公樓二層)。
負責人:劉XX,系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封X,系公司員工。
原告營口寶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封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寶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全額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10730元、施救費8500元、鑒定費3000元、車上人員治療費用22560.12元,合計144790.12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7年6月7日9時40分,楊壯良駕駛遼A×××××號重型貨車沿哈爾濱市南崗區(qū)102國道行駛時,與李震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遼H×××××號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的車輛受損,駕駛員李震受傷。經(jīng)交警認定,楊壯良負全部責任,李震無責任。原告所有的遼H×××××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限額為27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cè)耍┍kU限額200000元,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原告有權(quán)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quán),要求被告在車損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限額內(nèi)全額賠付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拖延至今仍未理賠。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所有的遼H×××××號豪瀚牽引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原告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答辯人對保險合同沒有異議。本次事故發(fā)生在哈爾濱,經(jīng)當?shù)亟痪J定遼H×××××號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全責方為遼A×××××號車駕駛員楊壯良。事故發(fā)生后遼H×××××號車駕駛員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后又因在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向我公司申請放棄索賠注銷案件。依據(jù)《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十八條: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配合,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nèi)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nèi)代位行駛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已經(jīng)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的,保險人向第三方行駛代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答辯人同意行使代位賠償,但因無法確定遼H×××××號車的損失是否已經(jīng)得到全責方的賠償,也無法核實有責方的身份信息,對后期的追償造成困難,所以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依據(jù)條款約定向答辯人出具向有責方追償?shù)臋?quán)益轉(zhuǎn)讓書及有責方的身份信息等必要資料。2、因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署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山東豪沃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為本保單的第一受益人,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本保單不得退保、減?;蚺?;保險賠款必須支付給第一受益人或者第一受益人書面授權(quán)的第三方”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提供本保單的第一受益人出具的書面授權(quán)書后再進行索賠。3、若本案不涉及責任免除情形,答辯人同意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正常賠付,且原告需要提供車輛維修發(fā)票及費用明細,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4、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范疇,答辯人不承擔。綜上,請求法院維護答辯人合法權(quán)益。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7日9時40分,案外人楊壯良駕駛遼A×××××號重型貨車沿哈爾濱市南崗區(qū)102國道行駛時,與李震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遼H×××××號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的車輛受損,駕駛員李震受傷。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哈西大隊認定,楊壯良負全部責任,李震無責任。
因本起事故,原告支付道路救援費用8500元。
事故發(fā)生后,涉案車輛遼H×××××的駕駛員李震被送往哈爾濱二四二醫(yī)院治療,診斷為腦震蕩、軟組織挫傷等癥狀。于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7月5日住院治療,實際住院28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住院期間產(chǎn)生的門診及住院醫(yī)療費用合計11090.84元。
依據(jù)《遼寧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經(jīng)本院審查,李震的合理損失為:1、醫(yī)療費11090.84元;2、誤工費5157.6元(交通運輸業(yè)184.2/天×28天=5157.6元);3、護理費3011.68元(居民服務業(yè)107.56/天×28天=3011.68元);4、交通費雖沒有發(fā)票,但考慮其為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本院酌定為5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50元/天×28天)。綜上各項合計21160.12元。
另查,2018年4月12日,原告與李震達成賠償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李震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22560.12元;李震同意原告向被告主張賠償,賠償金歸原告所有。
再查明,原告申請對遼H×××××的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經(jīng)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營口市佳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營佳車輛評(2019)第49號價格評估報告,認定遼H×××××的車輛損失評估價格為110730元。評估費用3000元,已由原告預付。
又查明,原告于2017年1月8日為涉案車輛遼H×××××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7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cè)?,保險金額20萬)及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止。
原告司機李震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和遼H×××××牽引車行駛證、營運證等均在檢驗的有效期內(nèi)。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施救費發(fā)票、價格評估報告、鑒定費收據(jù)、病案、診斷書、醫(yī)療費收據(jù)、費用明細、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及當事人陳述在卷為憑,且經(jīng)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HK5207號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相關保險,交納了保險費,被告簽發(fā)了保險單,故原、被告之間產(chǎn)生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quán)利、履行義務。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及駕駛?cè)耸軅?,涉案車輛已由原告墊付修理完畢,且已經(jīng)賠償了駕駛?cè)说膿p失,取得領取全部理賠款項的主體資格,被告應當承擔賠償原告保險金的責任。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后,取得代位追償權(quán),原告亦應向被告提供便于其行使追償權(quán)的必要資料。原告的車輛損失110730元、施救費8500元、鑒定費3000元、賠償李震損失21160.12元,合計金額為143390.12元。以上損失為合理損失,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被告的鑒定費用、訴訟費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不應承擔的答辯意見,因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理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因被告不予賠付原告的損失,導致原告訴訟,訴訟費理應由被告承擔。故對此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的要求原告提供本保單的第一受益人出具的書面授權(quán)書后再進行索賠的答辯意見,因本案僅涉及車輛維修,原告已將車輛維修完畢,訴爭的是維修費的賠付,并非是車輛報廢損失的賠付,原告的請求不損害第一受益人的相關權(quán)利,故對該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營口寶豐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10730元、施救費8500元、鑒定費3000元、賠償李震損失21160.12元,合計143390.1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36元,由被告負擔3106元,原告負擔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尹文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大赫
書記員唐嘉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