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梁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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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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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民再47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01-07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qū)。
負責人:楊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女,漢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梁XX,男,漢族,住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富寧縣。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梁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9民終103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粵民申320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與被申請人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申請再審,請求判令:1.撤銷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9民終10353號民事判決;2.支持某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2000元: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案件受理費由梁XX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車上乘客不是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人,因車上乘客的行為導致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毀不屬于某保險公司應當對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痹摫kU合同合法有效,侵權人是車上乘客,并非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某保險公司主張在商業(yè)險內(nèi)免責符合保險合同約定。(二)乘客在下車時開啟車門與梁XX使用案涉車輛行為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梁XX沒有義務對車上乘客開啟車門的行為負責,只要司機梁XX在乘客下車時盡到合理提醒和注意義務即可。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韋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梁XX不負事故責任,梁XX也未就交警認定的責任提出異議。某保險公司已初步舉證證明梁XX在此事故中沒有過錯,因此也無需對車上乘客開啟車門的行為負責。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三)梁XX在此次事故中沒有責任,某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2000元。
被申請人梁XX辯稱,受傷人員李某與本人車輛相撞而受傷,并非與本人車上乘客陳韋丹產(chǎn)生沖突而導致受傷。梁XX作為車主以及駕駛人員,在路邊違停不觀看后方有無車輛經(jīng)過就開鎖讓乘客下車,因此造成李某受傷。李某受傷與本人車輛車門相撞產(chǎn)生直接關系,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陳韋丹承擔全部責任的原因是因為車輛駕駛人梁XX是外地人,擔心其不醫(yī)治受傷人員,所以寫成車輛駕駛人梁XX不承擔責任。梁XX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商業(yè)險,不僅僅是購買了交強險,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僅賠付12000元的理由不成立。綜上,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再審請求。
梁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向梁XX賠償下述各項費用:醫(yī)療費13204.3元、誤工費18720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8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1400元、交通費500元、住宿費2100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2.某保險公司應在承保的范圍內(nèi)向梁XX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17日8時30分,梁XX駕駛案涉粵S×××××車輛泊車于羅城縣東門鎮(zhèn)朝陽路李家村路口50米處路段,案涉粵S×××××車輛上乘客即梁XX姐夫陳韋丹從車內(nèi)打開左后側門時,恰遇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至該處,電動車與案涉粵S×××××車輛左后車門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陳韋丹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梁XX、李某對本次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案涉粵S×××××車輛登記車主是梁XX,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252855元、盜搶險保額為252855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為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額為1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額為1萬元*4座,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7年6月16日00時起至2018年6月15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的保險單適用《保險條款》。《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另查明,李某受傷后到河池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兩次,第一次從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27日共計10天,醫(yī)療費用為9509.24元;第二次從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日共計4天,另有門診醫(yī)療費用743.7元,共計13204.32元。梁XX主張上述費用由其為李某支付,并向法院提交醫(yī)療單據(jù)的原件。另外,梁XX提交一份《收條》,主張其已向李某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后續(xù)治療費、住宿費共計25940元。該《收條》內(nèi)容為:“今收到梁XX車主交來交通事故賠償款包含: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后續(xù)治療費、住宿費等,合計總費用25940元。收款人:李某。”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梁XX12000元。二、駁回梁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梁XX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梁XX已支付的醫(yī)療費13204.3元、誤工費1872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82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1400元、交通費500元、住宿費2100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合計39144.3元;3.本案上訴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二審法院認定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對案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案涉《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載明:“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此外該條款第二章共16條條款并沒有明確指出車上乘客的行為導致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不屬于某保險公司應當對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案涉交通事故是梁XX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粵S×××××小型轎車過程中,將車輛??柯愤呑岅愴f丹開啟車門下車時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致使李某遭受人身損傷。陳韋丹開啟車門是梁XX使用案涉車輛過程中的一環(huán),故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對李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梁XX上訴主張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對陳韋丹造成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有據(jù)。關于本案的損失,綜合舉證依法認定35724.32元,對梁XX超出前述范圍的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粵19民終10353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1971民初195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1971民初195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梁XX35724.32元;(三)駁回梁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89.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39.3元,由梁XX負擔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7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28.6元,由梁XX負擔50元。
本院再審查明:一、二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梁XX在再審庭審中主張因為自己違章路邊停車,且未觀察后面來車就開門允許乘客陳韋丹下車,陳韋丹也沒有觀看到后方有來車,導致開門的時候與李某騎行電動車相撞并造成李某受傷,當時交警以梁XX是外地人有可能逃逸為由認定梁XX無責,改由陳韋丹承擔全部責任。但對上述主張梁XX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對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梁XX也表示并未申請復議。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系梁XX與某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關系產(chǎn)生的民事糾紛,應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法院將本案定性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本案再審爭議焦點為車上人員開門致第三人受傷,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對第三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梁XX為案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系。案涉商業(yè)險合同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案涉商業(yè)險合同第二十二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梁XX以其已向傷者支付治療費用及相應補償費用為由,訴請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承保的范圍內(nèi)向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梁XX駕駛的車輛載乘客陳韋丹在羅城縣東門鎮(zhèn)朝陽路李家村路口50米處路段停車,陳韋丹開啟左后車門下車時,與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并致李某受傷。對于乘客而言,在下車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huán)境,確認沒有車輛及人員通過時再開門下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北景钢?,乘客陳韋丹在打開車門之前沒有充分盡到向后觀望的安全注意義務,且開啟左后車門從機動車左側下車,違反了上述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導致打開的車門撞到電動車并造成李某受傷。交警部門就案涉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亦認定乘客陳韋丹在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司機梁XX對本次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對于司機梁XX而言,梁XX主張因為自己違章路邊停車,且未觀察后面來車就開門允許乘客陳韋丹下車,但梁XX對此僅有其個人陳述,并無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交警部門也未作出停車地點不符合交通法規(guī)要求及駕駛員要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的認定。梁XX表示交警部門是因為梁XX外地人的身份才認定其不承擔責任,但該主張亦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其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并未對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議,故梁XX應對自己上述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駕駛員違章停車并不必然導致?lián)p害后果的產(chǎn)生,本案中乘客違規(guī)從左后門下車且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即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是因為乘客陳韋丹開車門不當所致,故乘客陳韋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作為乘客的陳韋丹既不是被保險人也不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故陳韋丹并不是第三者責任險中的被保險人。二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對第三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基于梁XX為案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同時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本案中,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以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的范圍內(nèi)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梁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9民終10353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1971民初19511號民事判決。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89.3元,由梁XX負擔269.9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19.3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78.6元,由梁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金錦城
審判員 許 娟
審判員 許東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王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