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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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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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11民初69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陳XX,男,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戎XX,沈陽市蘇家屯區(qū)湖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蘇家屯區(qū)。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鄔XX,遼寧沈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遼寧沈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各項損失合計42864.60元(車輛損失135449元、鑒定費5563元、施救費3870元,合計144882元),扣除交強險2000元后按事故責任比例30%計42864.6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遼A×××××/遼A880掛號車輛實際所有人。2016年11月19日13時50分,原告司機駕駛遼A×××××/遼A880掛號車輛行駛至M處時,與李寶輝駕駛的遼H×××××/遼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原告車上司機當場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此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李寶輝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車輛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產生施救費3870元,經交警大隊委托沈陽市價業(yè)價格鑒證服務中心鑒定,車輛損失費為135449元,原告支付鑒定費5563元。經新民市人民法院審理后,原告已獲得部分賠償,余款42864.6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9920元,含不計免賠,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由于在本次事故中承保車輛負有次要責任,按照相關條款約定我公司只承擔保險金額30%的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范圍內。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19日13時50分,原告陳XX雇傭的司機湯平駕駛遼A×××××/遼A880掛號車輛行駛至M處時,與李寶輝駕駛的遼H×××××/遼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事故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及湯平受傷。此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民大隊認定,李寶輝負事故主要責任,湯平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3870元。經交警大隊委托沈陽市價業(yè)價格鑒證服務中心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價格進行鑒定,該車輛損失價格為135449元,原告支出鑒證服務費5563元。遼A×××××/遼A880掛號車輛實際所有人系原告陳XX,該車輛掛靠在沈陽鑫溢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營,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金額為49920元的車輛損失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明,就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陳XX訴王曉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經新民市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賠償陳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總計8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機動車保險合同系在原、被告雙方平等自愿基礎上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事故,造成本車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在扣除交強險限額2000元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30%,被告應賠付原告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合計42684.60元,故本院對原告的訴求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應按照保險金額30%賠付的主張,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主張,因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或存在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等情形,故該鑒定結論具有公允性,對被告該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陳XX車輛損失費、鑒證服務費、施救費合計4286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皎
人民陪審員 郭婕
人民陪審員 律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