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何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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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7750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天馳君泰(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XX,男,漢族,居民,住重慶市涪陵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何XX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蘇明輝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何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逾期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何XX支付原告理賠款25806.71元和該款從2014年12月3日起至還清時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2)支付保費1550.61元;(3)支付律師費1200元;(4)由被告負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原告主張的事實與理由如下:2013年1月14日,被告何XX為向中國光大分行借款,在原告處投保了信用保證保險。根據(jù)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重慶分行,保險費率為每月1.9%。保險理賠后,投保人未在保險人理賠后30日內(nèi)向保險人歸還保險金,投保人還需支付按每日1‰計算的違約金。同日,中國光大銀行重慶分行向被告發(fā)放了借款5萬元。被告借款后,沒有嚴格依約償還本息,導致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2014年12月3日,原告依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25806.71元。依保險合同約定,原告理賠后,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未支付相關費用。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何XX未作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jù)佐證:(1)保險單。原告舉示該證據(jù)旨證明原、被告締結的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2)借款合同和借據(jù)。原告舉示該組證據(jù)旨證明被告與重慶銀行的借款約定和重慶銀行實際發(fā)放借款的事實;(3)扣款明細,原告舉示該組證據(jù)旨證明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和支付保費的情況;(4)代償債務通知書和代償責任確認書。原告舉示該組證據(jù)旨證明原告履行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的事實。
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對原告舉示證據(jù)的質證和審查,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確認如下:2013年1月14日,被告在原告處投保了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依保險合同約定,該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中國光大分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保險限額為59450元,保險費從貸款之日起至貸款清償之日止按每月950元計算。對保險事故,保險單特別條款載明,投保人任有一期貸款逾期達80天,保險人即依照保險合同向借款人理賠。從理賠之日起超過30日,投保人未向保險人償還保險金即視為違約,需支付從理賠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保險合同簽訂后,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向該銀行借款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6個月,年利率為6.65%。同日,中國光大分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向被告發(fā)放了借款5萬元。2014年12月3日,因被告沒有依約償還本息達80日,原告依保險合同約定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支付了保險金25806.71元。原告在通知被告支付保險費和償還原告代償?shù)目铐椢垂?,?019年10月15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締結的保險合同屬保證保險合同。該合同無法定無效情形屬有效合同。依法原告理賠后有權依合同約定在賠償金范圍內(nèi)代位向被告追償,主張相應的保險費和逾期付款違約金。對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本院認為,該費用應屬違約損失范疇應以締約時可預見為限,原、被告在締約時沒有約定守約方需委托律師催收債權和律師費費用標準,且原告是專門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追索保險費、理賠款屬其專業(yè)工作范圍,委托律師催收并不必要,顯然該費用不屬當事人締約時可預見或應當預見的費用;其次,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jù)佐證確有該損失產(chǎn)生。因此,對原告主張的該損失,本院不予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XX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25806.71元和該款從2014年12月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支付欠付的保險費1550.61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8元,減半收取599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被告何XX負擔5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蘇明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曾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