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胡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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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026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
負責人:孔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浙江德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XX,男,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胡XX、深圳市侶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訴,后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深圳市侶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的起訴,變更訴請為:一、判令被告胡XX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代償金3711.40元,交強險部分原告另行主張;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達,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并當庭宣告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7時29分,朱杭駕駛一輛浙D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途經(jīng)紹興市越城區(qū)錦繡園賓館門口地方時在由西向北左轉(zhuǎn)彎過程中,與一輛由北向南直行的由胡XX(無證逃逸)駕駛的浙DXXXXX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浙DXXXXX車輛、浙DXXXXX車輛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朱杭、胡XX負事故同等責任。
因浙DXXXXX車輛在原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朱杭因本次事故支出拖車費372元,車輛維修費8750.80元,原告已于2018年12月19日賠償朱杭9122.80元,原告另支出維修費30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1景钢?,原告根?jù)保險合同,就浙DXXXXX車輛損失履行了賠償保險金9422.80元的義務,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胡XX賠償其中3711.40元的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以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3711.4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履行。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魯峰
人民陪審員 林 峰
人民陪審員 孫定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詩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