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龍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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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596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7層、10-14層、19-21層。統(tǒng)一社會代碼:919901008430242843。
負責人:朱XX。
委托代理人:黃XX,浙江遠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龍XX,男,漢族,戶籍地:四川鄰水縣。
原告與被告龍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疫情影響,網上開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龍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33150元及自2019年7月27日起計算的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3日,被告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杭州天恒大廈內部道路時,與停放的由張玉駕駛的浙AXXXXX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全責。張玉駕駛的上述車輛在原告處投保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不配合理賠,張玉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核損后按保險約定賠償了維修費用33150元,原告已支付,故原告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故現(xiàn)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追償權。
被告龍XX未到庭也未作書面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了證據,本院當庭進行了舉證、質證,被告未到庭放棄質權利,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機動車保險賠款費用計算書、理賠單證受理單、代位權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浙江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銀行付款憑證、照片,證據與本案有事實上的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3日,龍XX駕駛電動三輪車與案外人張玉停放的浙AXXXXX汽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龍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定損維修,車輛的維修費用為33150元。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被保險人為張玉。某保險公司向張玉支付了賠償款33150元,張玉將上述賠償款的權益給某保險公司,同意由某保險公司進行追償。
本院認為:龍XX騎行電動車與案外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經相關部門認定龍XX負全部責任,其應當就交通事故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未履行賠償義務,案外人已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索賠,并由公司進行了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龍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金33150元,支付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LRP)計付,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8元,由被告龍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清
人民陪審員 婁 斌
人民陪審員 楊國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