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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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481民初352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樂陵市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高新區(qū)-102,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568134XXXX.
負責人:馬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山東全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全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X,男,漢族,住山東省樂陵市。
原告訴被告趙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X經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86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陳振勝為魯A×××××機動車在原告處投保,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機動車損失險保額為52020元。2015年5月7日,趙XX駕駛魯N×××××機動車沿省道24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進行超車與對行史艷秀駕駛的魯A×××××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史艷秀及趙XX受傷。經認定,趙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史艷秀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魯A×××××機動車已無維修價值,2016年6月28日,原告與魯A×××××車主陳振勝簽署一次性定損協議,賠償陳29547元,車輛殘骸歸原告所有。2016年7月8日原告履行賠付義務。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被告追償。
趙X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原告訴至法院,稱陳振勝為魯A×××××機動車在原告處投保,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機動車損失險保額為52020元。2015年5月7日,趙XX駕駛魯N×××××機動車沿省道24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進行超車與對行史艷秀駕駛的魯A×××××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史艷秀及趙XX受傷。經認定,趙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史艷秀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魯A×××××機動車已無維修價值,2016年6月28日,原告與魯A×××××車主陳振勝簽署一次性定損協議,賠償陳29547元,車輛殘骸歸原告所有。2016年7月8日原告履行賠付義務。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一次性定損協議、平安銀行付款回單復印件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應當提交其已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事實,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其與陳振勝簽訂的一次性定損協議上并未加蓋原告公章,無法確定簽署人周希鵬與本案的關聯性,且其提交的向陳振勝過付款的交易明細為復印件,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故其證據不能確實、充分的證實其訴訟請求,對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其可與被告協商解決或待證據確實、充分后另行主張。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費》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7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解秀娜
人民陪審員 張建偉
人民陪審員 董書蘭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蓋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