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孫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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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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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23民初789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泗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
負責人:商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竺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該公司員工。
被告:孫XX,男,住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qū)。
原告與被告孫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孫XX賠償某保險公司經(jīng)濟損失16630元;2.孫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21日,張某駕駛楊某所有的浙D×××××車輛在途徑泗陽縣王集鎮(zhèn)魏圩小區(qū)門口附近,與孫XX駕駛的三輪汽車相撞,致兩車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孫XX承擔本起事故同等責任。浙D×××××車輛在天安財保公司紹興支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經(jīng)天安財保公司紹興支公司查勘定損,浙D×××××車輛事故修復費用為31000元,施救費為260元。經(jīng)楊某申請,某保險公司分別向修理廠即宿遷天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楊某支付了上述維修費、施救費。因孫XX未積極承擔賠付責任,故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利。
孫XX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1月21日16時48分,張某駕駛浙D×××××車輛由北向南行使至泗陽縣王集鎮(zhèn)魏圩小區(qū)門口處時,與孫XX駕駛的三輪汽車相撞,造成孫XX受傷,兩車受損。2017年12月6日,泗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孫XX均承擔本起事故同等責任。
浙D×××××車輛的所有人系楊某。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該車被送至天宇公司維修。2018年1月3日,天安財保公司紹興支公司向該公司支付維修費31000元,向楊某支付車輛施救費260元。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孫XX與張某之間駕駛機動車發(fā)生案涉交通事故,雙方對本起事故均承擔同等責任,則孫XX應當賠償浙D×××××車輛的維修費、施救費的50%部分。因浙D×××××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且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該公司已支付該車輛維修費、施救費共計31260元,則該公司有權向孫XX公司追償應承擔的部分,即15630元。天安財保公司紹興支公司要求賠償16630元,于法無據(jù),對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孫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某保險公司款15630元;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元,減半收取計108元,由孫XX負擔95.3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6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李前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朱 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