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祁X甲、晏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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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21民初4338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響水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該公司員工。
被告:祁X甲,男,漢族,住江蘇省響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祁X乙(系祁X甲之子),男,住江蘇省響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響水縣響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晏XX,男,漢族,住江蘇省灌南縣。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江蘇一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祁X甲、晏XX、第三人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被告祁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祁X乙、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晏XX、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30931.61元;2.本案的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5時45分許,晏XX駕駛蘇0763838變型拖拉機沿小佃公路行駛至張集磚瓦廠路口處,與祁X甲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祁X甲受傷。事故發(fā)生后,祁X甲被送至響水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響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晏XX負事故主要責任,祁X甲負次要責任。因當事人無力承擔搶救費用,經(jīng)當事人申請,經(jīng)公司審核同意墊付祁X甲搶救費用30931.61元。因事故雙方對原告墊付的費用一直未償還,請求支持原告請求。
被告祁X甲辯稱,對于原告起訴的墊付款是事實,該墊付款應由晏XX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進行返還,在我起訴晏X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處理中,晏XX就已經(jīng)明確該墊付款由其負責返還,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晏XX未作答辯。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述稱,蘇0763838型拖拉機在我公司僅僅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在祁X甲住院期間就已經(jīng)墊付了1萬元醫(yī)療費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已經(jīng)全部賠償完畢。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18日5時45分許,晏XX駕駛蘇0763838手扶變型拖拉機沿小佃線由東向西行駛至5公里張集磚瓦廠路口處向左轉(zhuǎn)彎時,與沿小佃線由西向東行駛由祁X甲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祁X甲受傷,兩車損壞。經(jīng)響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勘查認定,晏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祁X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祁X甲受傷后,祁X甲兒子祁X乙及晏XX共同向甲保險公司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祁X乙及晏XX分別向甲保險公司出具了承諾書,祁X乙承諾本人及本人親屬將及時償還救助基金已墊付費用,如因本次事故通過任何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或補償,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款將優(yōu)先用于償還救助基金已墊付的費用。晏XX承諾本人在賠償責任內(nèi)及時償還救助基金已墊付費用,并保證在賠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款時,將優(yōu)先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祁X乙及晏XX共同承諾在進行與本起事故相關的賠償處理之前,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參與處理。如本人與事故相對方進行賠償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調(diào)解、訴訟、仲裁等)而未通知基金管理人參與的,無論處理內(nèi)容及相關調(diào)解文書或裁決文書中是否涉及基金墊付款償還事宜,亦不論相關處理內(nèi)容及調(diào)解文書如何約定、裁判文書如何裁決,均不免除本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時償還上述費用及支付相關追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服務費、差旅費、訴訟費等)的義務。甲保險公司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3月29日為祁X甲向響水縣人民醫(yī)院直接墊付搶救費用30931.61元。
蘇0763838手扶變型拖拉機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
2016年7月,祁X甲就已經(jīng)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向本院起訴,晏XX與祁X甲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晏XX賠償祁X甲醫(yī)療費15000元(不含已給付部分),后晏XX按約履行義務。晏XX在調(diào)解過程中承諾甲保險公司的墊付款由其負責償還。在祁X甲住院治療期間,乙保險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墊付其醫(yī)療費1萬元。
2017年3月,祁X甲向本院起訴,要求晏XX、乙保險公司賠償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判決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102310.4元,乙保險公司已經(jīng)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甲保險公司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事故當事人的申請先行墊付搶救費用30931.61元后,有權(quán)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本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認定晏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祁X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晏XX和祁X甲作為事故責任人,應當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返還墊付款。乙保險公司作為蘇0763838手扶變型拖拉機的交強險保險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已經(jīng)足額賠付,故在本案中乙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責任。祁X甲辯稱在法院調(diào)解過程中,晏XX已經(jīng)確認該墊付款由其負責償還,因祁X甲在起訴及調(diào)解過程中未通知甲保險公司到場確認,故該協(xié)議對甲保險公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祁X甲在返還墊付款后,可依法向晏XX追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祁X甲返還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款9279.48元;
二、被告晏XX返還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款21652.13元。
上述款項限于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付清(款項可直接支付至賬戶名稱: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協(xié)調(diào)小組辦公室,開戶行: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yè)部,賬號:53XXX12)。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4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祁X甲負擔172元,由被告晏XX負擔9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東
人民陪審員 顧秀梅
人民陪審員 鄭書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