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XX與張XX、甲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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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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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26民初6073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邑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裴XX,女,漢族,住山東省平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平邑縣平邑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漢族,住山東省平邑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qū)。
法定代表人:賈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山東省平邑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2MAXXXC8M0A。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山東舜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裴XX與被告張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張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裴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28242.58元。具體訴求明細為:醫(yī)療費23578.64元、住伙食補助費(26天*30元)780元、營養(yǎng)費(60天*30元)1800元、護理費(60天*108.35元+26天*108.35元)9318.1元、傷殘賠償金(71188.2元+71188.2*2%)85425.84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車某費1440元、交通費500元、評估費300元、鑒定費2000元、復印費100元,共計128242.58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9日9時3分許,張XX駕駛魯QXXXXX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327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82公里900米路口路段時與由西向東的裴XX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發(fā)生碰撞,致裴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該事故經(jīng)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平邑大隊認定,原被告責任不明。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支持訴訟請求。
張XX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以事故認定為準。
甲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內(nèi)分項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訴求,本案中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原告訴求過高。
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合理合法有證據(jù)證明的損失,由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按照責任劃分承擔賠付,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我公司不予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同意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裴XX向本院提交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的年齡及身份。證據(jù)2.診斷證明1份,證明原告的傷情。證據(jù)3.交通事故證明書1份,證明原告與張XX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事故發(fā)生的地點和時間,且認定原、被告的責任屬于同等責任。證據(jù)4.法醫(yī)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發(fā)票各1份,證明原告受傷后被鑒定為兩個十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期60天,營養(yǎng)費60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鑒定費支出2000元。證據(jù)5.病案材料及醫(yī)療費發(fā)票各1份,證明原告受傷后在平邑縣人民醫(yī)院住院26天花去醫(yī)療費22936.28元,檢查費642.36元,醫(yī)療費發(fā)票4張,合計23578.64元。證據(jù)6.車輛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因該事故車某1440元,支出評估費300元。證據(jù)7.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戶籍頁各1份,證明原告受傷后由護理人員(其女)蘇琳琳及(其女婿)張曉江二人進行護理,二護理人員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進行計算。證據(jù)8.平邑縣匯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居住證明1份,證明原告長期隨其女蘇琳琳住在該小區(qū),其標準應按城鎮(zhèn)居民進行計算。證據(jù)9.原告之女蘇琳琳及其丈夫張曉江房權證1份,證明原告與其女兒長期居住在位于朝陽,豐華苑小區(qū)1號樓3單元502室。證據(jù)10.原告戶籍所在村委證明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只有兩個女兒,長女蘇琳琳在平邑一中工作,次女蘇文慧在河北滄州市工作,原告跟隨其長女生活的事實。證明11.復印費發(fā)票1張,計額100元。
甲保險公司質(zhì)證認為,對證據(jù)1,原告實際年齡為63歲,傷殘賠償金應以17年計算。對證據(jù)2-3無異議。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鑒定結果對于護理期、營養(yǎng)期的鑒定日期超出了國家的相應標準,我公司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司法鑒定費我公司不予承擔。對證據(jù)5無異議。對證據(jù)6,該評估結論書為原告單方委托,其鑒定結果我公司不予認可,鑒定金額1440元遠遠超出了原告電動車的實際損失。評估費我公司不予承擔。對證據(jù)7無異議。對證據(jù)8,該證據(jù)不具備法律效力,我公司不予認可。對證據(jù)9,該證據(jù)中張曉江名下的豐華苑小區(qū)房權證復印件應由平邑縣房產(chǎn)管理局加蓋公章。對證據(jù)10,系復印件,且該證據(jù)不具備法律效力,我公司不予認可。對證據(jù)11,該費用我公司不承擔。
乙保險公司質(zhì)證認為,同天安財保質(zhì)證意見,另外,對于證據(jù)4我公司未參與鑒定過程,我公司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對于證據(jù)8原告應提供公安機關的居住證明予以證實,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對于證據(jù)9系復印件,不予質(zhì)證。對于證據(jù)10系復印件,不予質(zhì)證。對于證據(jù)11復印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張XX質(zhì)證認為,同兩保險公司質(zhì)證意見。
張XX向本院提交證據(jù):1.承諾書1份。2.交通事故認定書。3.車輛保險單2份。4.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各1份。
裴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質(zhì)證認為,均無異議。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9日9時3分許,張XX駕駛魯QXXXXX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327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82公里900米路口路段時與由西向東的裴XX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發(fā)生碰撞,致裴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該事故經(jīng)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平邑大隊認定,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裴XX當日到平邑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腦挫裂傷、創(chuàng)傷性硬膜下血腫、創(chuàng)傷性硬膜外血腫、創(chuàng)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左側(cè)顳骨骨折、顱底骨折、多處軟組織挫裂傷。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24日,共住院26天,支出醫(yī)療費22936.28元、檢查費642.36元。經(jīng)裴XX申請,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委托臨沂民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裴XX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護理人數(shù)、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8月23日出具民信司鑒(2019)臨鑒字第88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裴XX右顳葉、頂葉腦挫裂傷遺留右顳葉軟化灶形成伴神經(jīng)系統(tǒng)癥狀,雙耳聽力障礙,分別評定為十級、十級傷殘。其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住院期間護理人數(shù)為2人,出院后護理人數(shù)為1人,營養(yǎng)期60日。裴XX支付鑒定費2000元。裴XX自行委托臨沂市恒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電動車損失進行了評估,其電動自行車損失評估值為1440元,裴XX支付評估費300元。裴XX另主張復印病歷的復印費100元。裴XX承諾程序性費用及保險公司不賠償?shù)牟糠钟善渥孕谐袚?,不向張XX主張。庭審中原被告各方均同意涉案事故按照同等責任劃分事故責任。
另查明,2019年2月18日張X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2019年5月7日張XX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自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責任險額為50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chǎn)權受法律保護。張XX與裴XX因交通事故致裴XX受傷及車某,侵犯了裴XX的合法權益,對給裴XX造成的各項損失,應按事故責任進行賠償。張X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裴XX的損失應先行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過錯由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內(nèi)分擔。裴XX住院支出的醫(yī)療費、檢查費、復印費均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裴XX護理人員均在縣城居住生活,護理費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護理天數(shù)以鑒定報告確定的60天(含住院期間)為限,裴XX的護理費為9318.10元(26天*108.35元*2人+34天*108.35元*1人)。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80元(26天*30元),營養(yǎng)費為1800元(60天*30元)。裴XX長期跟隨女兒在縣城居住,其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其傷情構成兩處十級傷殘,受傷時的年齡為62周歲不滿63周歲,其傷殘賠償金為85425.84元(71188.2元+71188.2元*0.2)。車某1440元有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證實,本院予以采信。裴XX主張交通費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裴XX所受傷構成傷殘,其主張精神撫慰金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2000元、評估費300元等費用裴XX自愿承擔,系其對個人權利的處分行為,本院予以采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裴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22936.28元、檢查費642.36元、復印費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9318.10元、傷殘賠償金85425.84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車某1440元,共計125442.58元,由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109283.94元,由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8079.32元。其余由裴XX自行負擔。定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裴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65元,由裴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華志誠
人民陪審員 蔣梓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