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長治市易通安達運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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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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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民終17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06160XXXX。
負責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山東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治市易通安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治市高新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400091019XXXX。
法定代表人:張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岐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山東岐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治市易通安達運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東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44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為131213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審法院依據(jù)的鑒定結論只是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的一個初步評估意見,并不當然作為確認車輛損失價值的唯一依據(jù)。被上訴人車輛應提供維修明細及維修發(fā)票;二、對于被上訴人主張的路產損失,因系除污支出的費用,根據(jù)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約定,每次事故應當免賠5000元,故對于該損失,上訴人應當賠付1000元,而并非5000元。
長治市易通安達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223453元。2、案件受理費等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31213元、鑒定費8600元、施救費10500元、路產損失6000元,以上共計156313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6日,原告所有的晉DXXXXX/晉DXXXXX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特種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險種,保險期間為2018年2月5日0時起至2019年2月4日24時止。2018年11月22日15時05分許,楊廣喜駕駛晉DXXXXX/晉DXXXXX號車輛沿唐淶高速石家莊方向306公里+800米處時,與王樹春駕駛的寧CXXXXX/寧CXXXXX號車輛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淶源大隊認定,楊廣喜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晉DXXXXX/晉DXXXXX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保險險種,故被告保險公司應依法對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晉D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09400元;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被保險人為長治市易通安達運輸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淶源大隊認定,2018年11月22日15時05分許,楊廣喜駕駛晉DXXXXX/晉DXXXXX號車輛沿唐淶高速石家莊方向306公里+800米處時,與王樹春駕駛的寧CXXXXX/寧CXXXXX號車輛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楊廣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原、被告共同通過法院委托山東魯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認定晉DXXXXX/晉DXXXXX號損失價格為131213元。原告支出評估費8600元。原告提交10500元拖車費發(fā)票一張。原告提交保定市交通運輸局蓋章的6000元發(fā)票一張,發(fā)票備注:污損路面。
原告認可已收到被告2000元的賠付,同意在訴求的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原告同意按照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上的約定,就主張的路產損失扣除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車輛損失數(shù)額如何確定,被告應否賠付。二、原告主張的路產損失如何賠付。三、本案產生的評估費、施救費如何賠付。
關于焦點問題一,經(jīng)原、被告共同通過法院委托山東魯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認定晉DXXXXX/晉DXXXXX號損失價格為131213元,原、被告對價格報告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被告雖認為該報告結論數(shù)額過高,原告應提交維修發(fā)票、維修明細證實車輛實際維修情況,并要求收回殘值,但被告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投保車輛是否維修并非保險公司的理賠前提,且價格報告書中已對車輛殘值予以扣除,故對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一審法院對山東魯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報告書予以采信,認定晉DXXXXX/晉DXXXXX車輛損失價格為山東魯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認定的131213元,該數(shù)額未超出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被告應予賠付。
關于焦點問題二,原告主張的6000元路產損失,提交了相應發(fā)票,可證實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路產損失6000元并已賠付。被告認為根據(jù)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反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根據(jù)該條款的約定,被告抗辯該項損失費用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本院認為,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污染”免責,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污染”,跟本案中由于保險事故導致的路面污染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據(jù)其“污染”的字面意思一律免責,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因原告認可按照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上的約定,就主張的路產損失扣除1000元,即只主張路產損失5000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焦點問題三,對于原告在涉案鑒定中支出的評估費8600元,一審法院認為,該費用系為查明涉案車輛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且價格評估報告已被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發(fā)票,可證實原告支出施救費10500元,該費用系為防止或減少投保車輛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原告產生的車輛損失131213元、評估費8600元、施救費10500元、路產損失5000元,扣除原告認可的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剩余153313元被告應予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長治市易通安達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53313元;上述款項支付至原告長治市易通安達運輸有限公司在山東省墾利農村商業(yè)銀行墾利支行開戶的賬號為9050XXX53的賬戶內。
案件受理費4652元,減半收取計2326元,由原告長治市易通安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73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96元,被告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支付至原告長治市易通安達運輸有限公司在山東省墾利農村商業(yè)銀行墾利支行開戶的賬號為9050XXX53的賬戶內。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保險合同,即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一審法院對雙方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被上訴人依據(jù)保險合同就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向上訴人提出理賠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
對上訴人提出的“原審法院依據(jù)的鑒定結論只是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的一個初步評估意見,并不當然作為確認車輛損失價值的唯一依據(jù)。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應提供維修明細清單、更換的配件及維修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證實”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涉案車輛的評估認定是在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作出的,該鑒定機構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數(shù)額客觀,上訴人雖主張該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不應采信,應當提供維修明細及維修發(fā)票才能證實具體數(shù)額,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主張的路產損失,因系除污支出的費用,根據(jù)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約定,每次事故應當免賠5000元”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除污費用和第三者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均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條目下,除污費用每次事故免賠額5000元,第三者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每次事故免賠額1000元,被上訴人提供的保定市交通局出具的非稅收入6000元路產損失發(fā)票備注雖為“污損路面”,但同時顯示了收入項目的數(shù)量及收繳標準,因此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主張該損失屬于因貨物泄露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據(jù)此認定免賠1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5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秀梅
審判員 魏金吉
審判員 晉 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妮
書記員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