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俞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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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531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紹興市、3層。
負責人:王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浙江澤大(紹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浙江澤大(紹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俞XX,男,漢族,住紹興市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紹興市新世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俞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89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詢問,決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審分配舉證責任錯誤,俞XX未產(chǎn)生實際損失,一審判決導致俞XX獲取額外利益,違背財產(chǎn)保險實際賠償原則。本案系俞XX車輛在紹興永達無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4S店)做正常保養(yǎng)期間被盜,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4S店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違約,4S店是否為俞XX免費或部分免費維修,是否達成賠償協(xié)議等系本案關(guān)鍵事實。其次,俞XX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支付修理費,如此巨大款項,俞XX僅提供了一份收款收據(jù),未提供轉(zhuǎn)賬憑證,且俞XX未追究4S店重大違約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俞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俞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俞XX支付保險賠償金計人民幣236594.4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號牌為浙DXXXXX小型轎車系俞XX所有,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險。商業(yè)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涵蓋司機和乘客)。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9月23日24時止。2018年9月10日00時00分許,案外人陳賢福通過違法犯罪行為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杭州市蕭山區(qū)紹蕭飯店地方,與案外人李炳林所有的前述飯店房屋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失、李炳林所有的房屋和財物損壞。嗣后,俞XX通知某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但某保險公司拒絕定損。案涉車輛損失經(jīng)評估為194895元,更換配件殘值金額為800元。一審法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履行相應的賠付義務。根據(jù)該院委托形成的評估結(jié)論,車輛損失金額為194095元,該款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本案的評估費,因俞XX負有定損義務,故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抗辯,因無證據(jù)證明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不予采納。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給俞XX人民幣19409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履行;二、駁回俞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對案涉車損承擔理賠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車輛系在保養(yǎng)期間被盜,根據(jù)合同約定,免除其保險責任,應由4S店承擔賠償責任,但其對車輛是否系保養(yǎng)期間被盜以及就免責條款是否向投保人進行了說明,均無法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投保人基于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現(xiàn)車損已實際發(fā)生,且司法鑒定結(jié)論已能確定車損數(shù)額,案涉車輛是否予以維修、維修程度等均不影響投保人理賠權(quán)益的成立,某保險公司上訴要求俞XX提供維修發(fā)票等確認其已支付的維修費用,沒有理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8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世光
審判員 王晗莉
審判員 徐燕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孫禾允
書記員虞悅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