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7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706民初1008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濰坊市。
負責人:蘇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孫XX,江蘇成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海州區(qū)。
負責人:陳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江蘇漢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擔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案件費等共計73981.5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9日,魯G×××××、魯G×××××號車,蘇G×××××號車,魯G×××××、魯G×××××號車三車相撞,原告承保的魯G×××××、魯G×××××號車負主要責任,被告承保的蘇G×××××號車負次要責任,原告對魯G×××××、魯G×××××的車輛損失進行了全額賠付,因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比例賠付。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1、答辯人的交強險在該起事故的其他訴訟案件中已經賠付完畢;2、答辯人承保的車輛系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存在拼裝、擅自改變登記結構、構造等違法行為;3、該起事故多人多車受損傷,應預留必要份額;4、該起事故其他車輛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應予扣除;5、答辯人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施救費等間接損失和程序性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連云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連公交認字[2017]第036號),載明:2017年3月9日,吳某駕駛魯G×××××、魯G×××××號車行駛至228國道徐某新區(qū)桴子口大橋處,車輛左前部與前方同方向周偉駕駛的蘇G×××××號車相撞,兩車向前推移,魯G×××××、魯G×××××車右前
部又與前方停車等候通行的張顯海駕駛的魯Q×××××,魯Q×××××號車相撞,致吳某、張某死亡,三車及魯G×××××、魯G×××××車輛所載貨物損壞。經認定,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周偉負事故次要責任,張顯海無責任。魯G×××××、魯G×××××車輛所有人為王某,蘇G×××××車輛所有人為連云港瑞祥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9日,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783民初3095號民事判決,查明如下事實:因對魯G×××××號牽引車進行施救王某支付施救費19000元。經鑒定,魯G×××××號牽引車的損失價格為220785元。評估費6500元由王某墊付。魯G×××××號牽引車的車損應由事故相對方在100元的交強險無責任財產賠償限額內先予承擔,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已支付2000元。判決結果:甲保險公司賠付王某保險金244185元(220785元+6500元+19000元-100元-2000元);案件受理費2520元,由王某負擔100元,甲保險公司負擔2420元。后甲保險公司按上述判決向王某共計支付了246605元。
蘇G×××××號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有不計免賠,投保期間均為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2017)蘇0703民初1339號案件中,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55000元。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368272.65元。(2017)蘇0703民初1373號案件中,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55300元。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267502.2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2017)魯0783民初3095號民事判決書、業(yè)務回單和轉賬憑證、(2017)蘇0703民初1339、1373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原告作為保險人能否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直接向第三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責任。本院認為,第三人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可以在第三人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直接向第三人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責任。涉案的事故中,甲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在事故中系主要責任,乙保險公司系次要責任,原告甲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將全部車損費用賠償給王某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現原告向被告主張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王某的車損費用的30%即73981.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周偉所駕駛的車輛系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因被告未提交證據舉證證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關于被告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施救費等間接損失和程序性費用,本院認為,訴訟法、鑒定費、施救費均系為減少、查明保險標的損失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被告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金7398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按照上訴請求金額計算)。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賬號:10×××94(匯款后將匯款憑證交本院隨卷移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此頁無正文)
審判員 張 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韓海霞
書記員 周春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