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孫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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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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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03民初6390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區(qū)。
負責人:鄭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蘇青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江蘇青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XX,男,漢族,住徐州市云龍區(qū)。
原告與被告孫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孫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孫XX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56403.69元,逾期保費6114.79元,違約金(違約金以62518.48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0.065%,計算至被告償清全部款項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被告孫XX向原告投保購買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原告為被告的貸款承擔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責任。2017年10月1日,被告與被保險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簡稱徽商銀行南京分行)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被告孫XX從徽商銀行南京分行貸款100000元,借期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并約定了借款利息、還款方式、手續(xù)費、違約責任等。徽商銀行南京分行按《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自2019年4月1日開始,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根據(jù)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向徽商銀行南京分行進行理賠,支付理賠款共計56403.69元,徽商銀行南京分行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zhuǎn)讓確認書。后被告未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孫XX辯稱,我承認欠款,但是我償還能力有限,對違約金計算標準認為過高,要求法院進行調(diào)整。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9月30日,被告孫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告孫XX簽發(fā)了編號為257100150100086665的《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其上載明:投保人為孫XX,被保險人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證保險金額為118900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險費率為1.7%,金額為1700元,按月交納。該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還注明:1、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投保人出現(xiàn)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guī)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等;3、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X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
2017年9月30日,被告孫XX與徽商銀行南京分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主要約定:孫XX向徽商銀行南京分行借款100000元用于消費,借款期限36個月,實際借款期限以借款憑證上所記載的貸款實際發(fā)放日、到期日為準;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65%,且為固定利率;貸款人將借款發(fā)放至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號/卡號為62XXX42的賬戶,貸款資金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支付,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款。
2017年10月1日,徽商銀行南京分行按約將100000元匯付至孫XX名下卡號為62XXX42的銀行賬戶?;丈蹄y行南京分行出具的個人借款憑證載明:借款日期為2017年10月1日,借款到期日期為2020年10月1日,還款日為每月1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執(zhí)行利率為6.65%,逾期利率為9.975%。被告孫XX收到上述借款后,自2019年4月起出現(xiàn)逾期還款情形。
2019年6月20日,原告某保險公司根據(jù)徽商銀行南京分行的索賠申請為孫XX代償了剩余借款本息56403.69元,同時徽商銀行南京分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zhuǎn)讓確認書》。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后,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多次向被告索要理賠款及保費等費用未果,遂以訴稱理由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孫XX與原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以及其與徽商銀行南京分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被告孫XX收到徽商銀行南京分行發(fā)放的貸款100000元后,自2019年4月起出現(xiàn)逾期還款情形,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依據(jù)雙方簽訂的《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向徽商銀行南京分行進行了理賠,因被告孫XX自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之日起30日內(nèi)未能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故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孫XX支付其代償本息56403.69元和未付保費6114.79元,有合同依據(jù)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訴請的違約金,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載明,自保險人理賠當日起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款項的,視為違約,投保人應自保險人理賠當日起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該約定過高,原告某保險公司自行調(diào)整為按照日利率0.065%(折合年利率為23.4%)計算違約金。被告抗辯原告違約金過高,結(jié)合被告孫XX向徽商銀行南京分行進行本次貸款的成本(含銀行貸款的利息、罰息以及需向原告支付的保費)、被告違約程度以及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本院對原告主張違約金進行調(diào)整,酌定以尚欠全部款項(含代償款及未付保費)62518.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9%自2019年6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56403.69元、逾期保險費6114.79元及違約金(以62518.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9%自2019年6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9元,減半收取749.5元,財產(chǎn)保全費683元,合計1432.5元,由被告孫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