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戈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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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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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5186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京師(杭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戈XX,女,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
原告為與被告戈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后因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戈XX送達訴訟材料,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浙0110民初151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由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戈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起訴稱:2014年12月3日,戈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杭州分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主要約定戈XX向光大銀行杭州分行借款8萬元,借款年利率為8.4%,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同時,戈XX就該筆借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證保險,并與某保險公司簽署保單號為11294062600001727094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每月保費率為1.9%。2014年12月3日,光大銀行杭州分行依約向戈XX發(fā)放8萬元貸款。因戈XX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wù),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單約定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杭州分行理賠80124.55元,后光大銀行杭州分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wù)確認書》。為此,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戈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80124.55元;二、被告戈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5616.60元;三、被告戈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82047.54元(以保險理賠款80124.5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29日暫計至2019年7月8日,此后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庭審中,原告某保險公司變更第三項訴訟請求為:被告戈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80923元(以保險理賠款80124.5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29日暫計至2019年7月8日,此后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被告戈XX未到庭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被告戈XX未到庭質(zhì)證,對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認定的有關(guān)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1日,戈XX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并簽訂保單號為11294062600001727094《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單》,主要載明:被保險人光大銀行杭州分行,投保人為戈XX,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金額為95120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費率為1.9%,每月保費金額為1520元;投保人委托被保險人從指定的賬戶扣除每月應(yīng)繳保險費,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yīng)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yīng)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
2014年12月3日,光大銀行杭州分行作為貸款人、戈XX作為借款人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主要約定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放小額信用貸款,貸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貸款金額為8萬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3日;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6%上浮40%執(zhí)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為8.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quán)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chǔ)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yīng)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上調(diào)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diào)整之日起相應(yīng)上調(diào);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
自2015年1月3日,戈XX逾期支付貸款本息。2015年4月24日,光大銀行杭州分行以投保人戈XX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付息義務(wù),申請某保險公司理賠80124.55元。同日,光大銀行杭州分行收到理賠款80124.55元,并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wù)確認書》。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戈XX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依法應(yīng)予保護。某保險公司已依約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杭州分行支付保險理賠款,戈XX未按約歸還理賠款,亦未按約支付保險費,已構(gòu)成違約,對此,戈XX應(yīng)承擔歸還理賠款,支付保險費及相應(yīng)的違約金的民事責任。綜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戈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80124.55元。
二、被告戈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5616.60元。
三、被告戈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80923元(暫計至2019年7月8日,此后至款項實際還款之日止的違約金以所欠保險理賠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另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633元,由被告戈XX負擔。
原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戈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yīng)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麗萍
人民陪審員 鄭也平
人民陪審員 張愛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夏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