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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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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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民初1006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中牟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16層及東配樓1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負責人:賈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茍XX,上海段(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杭XX,上海段(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臧XX,男,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qū)。
原告與被告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茍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臧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臧XX支付其墊付的賠償款1470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4日,臧XX駕駛豫A×××××號車輛與李超駕駛的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臧XX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超的車輛在其處投有商業(yè)險,通過鑒定,李超的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車損210396元。因車損賠償事宜不能協(xié)商一致,李超將其訴至金水區(qū)法院,最終經(jīng)金水區(qū)法院調(diào)解,作出(2019)豫0105民初12121號民事調(diào)解書,由其支付李超車輛損失共計147000元,其已將該款項支付給李超。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其有權(quán)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臧XX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臧XX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材料。
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臧XX、李超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豫A×××××號本田牌車輛維修費用的鑒定評估意見書、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調(diào)解筆錄、民事調(diào)解書及向李超支付賠償款的支付憑證,本院均予以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26日,李超作為被保險人,為其本田DHXXX83T5ASE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限額為2618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7日0時起至2019年4月26日24時止。
2019年3月4日21時40分許,臧XX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與李超駕駛的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臧XX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河南海輪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李超的豫A×××××號本田牌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維修費用為210396元。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李超以某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經(jīng)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豫0105民初12121號民事調(diào)解書,由某保險公司賠付李超車輛損失共計147000元,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將上述款項轉(zhuǎn)入李超賬戶。2019年11月21日,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變更利息計算標準為,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案涉交通事故,臧XX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請求臧XX賠償,應予支持;賠償?shù)姆秶鸀橐奄r償?shù)谋kU金147000元及該款自立案之日即2019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金147000元及利息(以147000元為基數(shù),自立案之日即2019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40元,減半收取1620元,由被告臧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王永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楊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