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石XX、張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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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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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4660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應(yīng)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河南應(yīng)國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
被告:石XX,女,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
被告: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系石XX丈夫。
原告與被告石XX、張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魏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XX、張XX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石XX歸還原告理賠款共計179678.33元;2、依法判令被告石XX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2206.22元;3、依法判令被告石XX向原告支付違約金71398.41元(違約金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暫計至2019年9月20日(597天,實際主張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以上三項共計253282.96元。
4、依法判令被告張XX對以上全部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5、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被告石XX向上海陸金所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做出承諾及授權(quán)以在線點擊確認方式借款200000元,陸金所于2017年5月11日將200000元支付至石XX賬戶,并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
被告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與原告簽署保單號為2M510002600000050139的保險合同,每月保費為640元。
自2017年11月12日起,被告未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wù)。
根據(jù)保險合間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一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
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償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
”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依約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理賠金額為179678.33元,取得追償權(quán)。
被告尚欠原告保費2206.22元。
同時,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從2018年1月31日即原告理賠之日起至該筆款項清償之日止,被告應(yīng)支付原告違約金,但未履行。
此項借款張XX擔保,在石XX無力償還時愿代其還款,應(yīng)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未承擔。
被告石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被告張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擬證明其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被告身份證、結(jié)婚證,擬證明被告的身份。
證據(jù)三、個人借款申請確認書、借款合同,還款確認書,證明借款關(guān)系真實存在,張XX負連帶還款責任。
石XX通過陸金所平臺,申請借款200000元,并簽訂甲方為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乙方為石XX的借款合同一份。
張XX簽署代償協(xié)議,承諾石XX無力還款時代為償還。
證據(jù)四、付款金額一覽表,被告石XX確認已收到出借款200000元。
證據(jù)五、某保險公司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及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條款,證明被告在其公司投保有借款保證保險,并證明被告需賠償其公司逾期保費。
證據(jù)六、理賠確認書,在2018年2月1日,其公司代被告償還179678.33元,取得追償權(quán)。
證據(jù)七、公司流水,證明2017年5月11日被告收到200000元,被告于2017年11月12日逾期,2018年2月1日,其公司已幫其還款共計179678.33元。
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及提出的證據(jù),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被告石XX通過陸金所平臺借款200000元,并簽訂個人借款協(xié)議,同時被告石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原告為被告簽發(fā)了編號為2M510002600000050139的《某保險公司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貸款金額為200000元,借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每月保費640元,每月總還款金額(本金+銀行利息+保費+服務(wù)費):7804.24元,該保單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
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
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
被告石XX自2017年11月12日開始逾期,未能及時還款,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對被保險人進行了理賠,共計179678.33元。
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石XX欠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2206.22元。
另查明,被告張XX與被告石XX系夫妻關(guān)系,其向原告出具還款確認書,確認借款金額、保費、每月還款金額等事宜,并承諾:“本人張XX已知曉其貸款事項,若貸款人石XX發(fā)生逾期無力償還,我愿意代其還款,每期還款金額:7804.24……”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就被告石XX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成立并生效。
被告石XX未能依照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全部還款責任,導(dǎo)致原告就該筆借款向被保險人代償179678.33元。
原告現(xiàn)主張被告石XX支付其代償?shù)?79678.33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費,原告訴求被告石XX支付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的保險費2206.22元亦不違反合同約定與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違約金,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本院予以支持。
故對原告要求的違約金以181884.5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31日計算至該款項清償完畢之日止。
石XX所借款項的用途系日常生活消費,被告張XX與被告石XX系夫妻關(guān)系,且被告張XX簽訂還款確認書表示愿作為此筆貸款的第二還款責任人,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wù),被告張XX應(yīng)對上述債務(wù)承擔還款責任。
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wù)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XX、張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179678.3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81884.55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17年11月12日起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
二、被告石XX、張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2206.22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99元,由被告石XX、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戴遠哲審 判 員 宋玲玲人民陪審員 梁如冰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書 記 員 韓 靜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
當事人應(yīng)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xí)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wù)。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wù)或者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的,應(yīng)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quán)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