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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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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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02民初3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09
原告:劉XX,女,漢族,住址濮陽縣,聯(lián)系。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濮陽市華龍區(qū)中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聯(lián)系。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02668896XXXX,營業(yè)場所濮陽市市轄區(qū)-3層。
負責人:連X,男,漢族,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X,女,漢族,該公司員工,聯(lián)系電話16603939905。
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484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30日8時41分許,劉軍猛駕駛原告所有的豫J×××××號轎車在濮陽市××都路與××交叉口與劉卓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軍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中涉案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告保險公司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等相關證件無誤,且無免賠事項的情況下,愿意在責任比例范圍內承擔原告的相關損失。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且保險約定有第一受益人,在提供授權后可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償。訴訟費屬間接損失,被告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30日8時41分許,在濮陽市××區(qū)××與××交叉口,劉卓駕駛豫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金堤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衛(wèi)都路交叉口處時,與沿衛(wèi)都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劉軍猛持C1駕駛證駕駛原告劉XX所有的豫J×××××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4月10日,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第八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第4109011201900002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當事人劉卓負事故的主要責任;2、當事人劉軍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XX為其所有的豫J×××××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為76096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2019年12月12日,天津長城濱銀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作為保險優(yōu)先受償人向原告劉XX出具保險理賠授權書,同意將保險理賠款支付給原告劉XX。豫J×××××號小型轎車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經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濮陽市環(huán)球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濮陽環(huán)球鑒[2019]損第11022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該車的配件及維修工時費為:54844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告為其家庭自有的機動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被告承保后在保險期間對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車輛損失,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限額內向原告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輛損失54844元,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稱原告車輛損失評估數(shù)額過高,其提交的報價單不能證明該事實,被告證據(jù)不足,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劉XX給付保險金548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志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