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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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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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23民初46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廣饒縣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民安路以東恒豐大廈A座。
負責人:周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明XX,男,漢族,現(xiàn)住山東省廣饒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被告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墊付的賠償款9986.3元及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費、公告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21日,明XX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正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廣泰路口處時,與沿廣泰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劉磊駕駛的魯E×××××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廣饒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明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魯E×××××轎車被保險人已在原告處獲得理賠款13409元,原告依法取得向被告追償?shù)臋嗬?。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若所請。
被告明XX辯稱,劉磊的車投有保險,某保險公司有權賠償劉磊,但是某保險公司沒有權利起訴被告明XX。明XX與劉磊相撞,劉磊有權利起訴明XX,明XX也有權利起訴劉磊,但是某保險公司不應該起訴明XX。事故發(fā)生時,明XX已經(jīng)撞昏了,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不是很清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魏菲菲系事故車輛魯E×××××轎車車主;該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81379.2元),并入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16日0時起至2020年1月15日23:59:59止。
2019年11月21日13時4分許,明XX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正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廣泰路口處時,與沿廣泰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劉磊駕駛的魯E×××××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明XX受傷,車輛損壞。經(jīng)廣饒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明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魯E×××××轎車的財產(chǎn)損失經(jīng)原告某保險公司定損為13009元;同時核定施救費數(shù)額為400元。2019年12月27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共賠付被保險人保險理賠款13409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保單抄件、廣饒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及費用計算書、施救費發(fā)票、平安銀行流水支付截圖、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zhuǎn)讓書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已賠償被保險人魏菲菲因本案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車輛損失及施救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钡囊?guī)定,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明XX的抗辯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墊付賠償款9986.3元【2000+(13409-2000)×70%】,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因未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明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墊付的保險理賠款9986.3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中會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劉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