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甲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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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1080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滎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
負責人:洪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上海市海華永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上海市海華永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甲,女,漢族,住河南省滎陽市。
原告與被告張X甲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甲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張X甲支付保險金賠付款208463.82元及損失(以208463.8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9月20日為8060.82元);2.由張X甲負擔本案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變更有關損失的訴訟請求,要求以208463.82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張X甲通過網(wǎng)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wǎng)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仇港玲等投資人共計借款200000元,年利率5.5%,起息日為2018年4月25日,到期日為2019年1月26日,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根據(jù)《投融資平臺服務協(xié)議(融資人版)》的約定,為保證投資人合法權(quán)益,張X甲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被保險人為仇港玲等投資人。同時,根據(jù)《投融資平臺服務協(xié)議(投資人版)》的約定,上述投資人同意作為被保險人。張X甲在約定的到期日后未支付本金和利息,人財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在接到廣東網(wǎng)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申請書后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保險金208463.82元,同時廣東網(wǎng)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張X甲至今未償還某保險公司的208463.82元賠付款,故訴請法院處理。
張X甲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與某保險公司所訴一致。
本院認為,張X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清楚,合同合法有效。因張X甲未按約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保險事故發(fā)生,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已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并取得權(quán)益轉(zhuǎn)讓確認,張X甲在某保險公司賠償后未向某保險公司履行還款義務,故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要求張X甲歸還其支付的全部賠付款并賠償損失。張X甲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zhì)證等訴訟權(quán)利,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張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金賠付款208463.82元及損失(以208463.82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4元(已減半收?。?,由張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丙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姚欣彤